本报讯(特约记者 吴银华) 家住启东市长江新村75号的沈某,以虚构事实,传播他有精神病,利用职权决定逮捕他,造成他公职、党籍被开除,侵犯了他的名誉权为由,将启东市法院原院长顾达平告上了法庭,要求他赔偿精神损害费3万元和经济损失55万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沈某的诉讼请求,沈某不服,上诉到南通市中级法院。7月1日,该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桩奇特的民事诉讼。 今年52岁的沈某,原是启东市卫生防疫站医师。1996年11月因涉嫌诽谤他人被逮捕。1997年,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沈某犯诽谤罪,入狱1年。沈某认为自己之所以落得被追究刑事责任以致今日连生活都没有着落,是因为时任法院院长的顾达平对他的打击报复,将他的举报材料交给了被举报人,被举报人提起刑事自诉所造成的后果。他认为顾达平这样做损害了他的人格名誉。另外,1996年4月7日,顾达平写信给沈某所在的卫生防疫站,内容为“我建议沈某某医师多多休息,千万不要形成心理障碍,千万不要形成神经质、偏质,有事依法办”。他认为这封信侮辱了他,也侵犯了他的名誉权。2001年10月10日,沈某以侵犯名誉权,一纸诉状将已经调离法院到启东市政协任副主席的顾达平推上被告席,沈某还要求启东法院回避。2001年11月5日,南通市中级法院指定这桩官司由海门法院审理。今年1月15日,海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过两次开庭,海门法院查明,1993年6月至11月间,沈某认为顾达平及启东法院处理案件不公,为此写了举报材料,并申请示威游行和进行上访上告,双方发生矛盾。 海门法院审理后认为,沈某认为顾达平侵害他的名誉权没有依据证实。沈某的公职、党籍被开除,是沈某犯诽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所致,并非顾达平所造成。今年3月18日,海门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沈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660元由沈某承担。 一审判决后的第二天,沈某就提起了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支持他的诉讼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7月1日上午,沈某和顾达平均未聘请律师到庭。沈某连书面材料都不要看,对相关法律条款滚瓜烂熟,向法庭做着陈述。他仍然认为是顾达平将他的举报材料提供给了被举报人,被举报人采取刑事自诉的方式追究了他诽谤的刑事责任,这是顾达平利用职权,打击报复;顾达平写信给防疫站、在法院大喊大叫,这些都是在公开场合传播他有精神病,侵害了他的名誉权。 顾达平则认为他写给防疫站的信是履行职务的行为,他要求维持一审判决。他还不无感慨地说,他当法院院长13年,每年1万件案件,13万件案件中只要有1%的对法院和院长不满而提起类似诉讼的,他的有生之年就够受了。 经过将近两个小时的庭审,法庭宣布择日作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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