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南京市政府获悉,根据国务院及民政部有关法规,南京制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据介绍,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主要由民政部门负责,成立南京市救助管理站,并在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栖霞区等8个区分别设立一个救助管理咨询点,就地、就近实施救助。根据规定,救助工作中公安机关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告知其向南京市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护送到南京市救助管理站救助;救助管理站如发现犯罪嫌疑人应及时报告公安部门;任何执法部门如发现危重路倒病人,应立即送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机构治疗,传染病人(含艾滋病患者)送南京市第二医院就医;结核病人送南京市胸科医院就医;麻风病人送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皮肤病性病防治所就医。对精神病人,由护送单位送南京市脑科医院鉴定、治疗。病人治疗过程中,遇到需要手术、特殊检查等需签字的,属于救助对象的由救助管理站负责签字。同时对属于救助范围的病人,医疗服务收费将尽可能给予一定的减免优惠。 此外,南京市政府还规定了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人员范围,主要是: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的除外);救助人身上有明显伤痕,本人拒绝说明情况的;救助人提供的情况明显矛盾并有欺诈行为的;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受助人员救助期满,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在救助经费方面,对救助对象中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由民政福利部门给予安置,财政部门按规定安排经费。刘颖(南京晨报)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