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有关部门消息,从本月起上海正式实施摩托车报废管理新规定。 市经委、计委、市公安局和市环保局联合发文规定,凡在上海注册登记的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助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自登记之日起年限达到8年的;累计行驶里程达到10万公里的;车辆损坏严重的;车型已被淘汰的,无配件来源的;燃油消耗量超过国家《公告》确定的相应排量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20%的;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助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经修理、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物或噪音仍超过国家和上海规定排放标准的。轻便摩托车、助动车达到报废年限后,必须报废。 三轮摩托车和两轮摩托车到达报废年限后,车主如想继续使用,应根据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格的,可以继续使用,但延长年限不得超过3年。在延长使用期间,车辆每年须检验两次,检测周期内连续两次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强制报废。使用延长年限已满的,一律强制报废。达到报废的摩托车应当在报废年限后12个月内办理报废注销登记手续,并禁止上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