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不在香烟外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厂址也会惹官司?这个一直被人们忽视的问题,被“另类王海”杨鸿提起,一举将“中华”、“玉溪”、“KENT”牌等香烟厂家、销售商以及国家烟草专卖局告上法庭。昨天,白下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杨鸿在《民事起诉状》上说,他于今年7月6日在南京新百商场购买了“中华”、“玉溪”、美国“KENT”牌香烟各一盒,拆开吸用不到1个月就出现霉变现象。这几盒香烟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厂址、产品执行标准(国产烟)等。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应有中文标明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对于限期使用的产品,还应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
因此,南京市民杨鸿以为,中国上海卷烟厂、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公司、美国布朗和威廉森烟草公司作为生产厂家,未依规在香烟外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等标识,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以及香烟拆封过久即会霉变的客观规律,也侵犯了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等权利,直接导致香烟霉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南京新街口百货公司和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作为经营者在进货时没有严格履行检查验收制度,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本报将继续关注有关判决结果。(记者张宪军 杨梦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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