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少华 新一届全国政协领导人员于昨日选出,这标志着未来几天“两会”日程陆续进入投票表决阶段。前日会议通过的政协十届一次会议选举办法规定,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设秘密写票处。 秘密投票是19世纪英国工人阶级在争取普选权的斗争中提出的选举原则,是人类选举制度的一种进步,即使在当代国际上非政治领域也被广泛采用;而它在我国目前的各级民主选举中正在体现着进步性。去年8月,北京居民直选社区居委会,首次采用秘密划票间,被人称为“了不起的突破”。其实,有学者归纳,我们选举制度的原则之一,就是秘密投票原则。这表现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秘密投票通过消除选举人的压力来保证选举的自由公正。然而,这个压力,可能来自上面,可能来自旁边,也可能来自下面———他自己的选举人,投票选了他的人。问题在于:与政协各级组织的委员不同,我国县以上的人民代表是间接选举产生的,他们自己的选举人,那些投票选了他们的人,有没有必要知道他们投了什么票?在这里,同是神圣一票,选民与代表有很大不同:选民只“代表”自己投票;而人民代表,除了“代表人民利益”,是不是还需“代表人民投票”? 投票怎么代表?当然,让代表们根据在会上才知道的候选人名单,临时回去征求他的选举单位和选举人的意见,显然是不可能的。但是,“代表投票”并非不能找到其他方式来体现,有一种选择就是公开。19世纪的英国政治学家 J· S·密尔在《代议制政府》一书中说:“投票严格地说是个责任问题;他有责任按照他对公共利益的最好的和出自良心的意见投票”;“选举人的投票愈是根据他自己的意志而不是根据他的主人的意志决定,他的地位就愈是和议会议员的地位相类似,因而就必须是公开的。”法国大革命时期著名政治家罗伯斯庇尔在《关于宪法》一文中说:“全部国民有权知道自己的委任人员的行为。”这都是公开投票的道理,先不论是否具有可操作性,至少在法理上是堂堂正正的。 当然,现代社会本是一个多元和异质的共同体,一个人代表众多的个人的意志投票,即使对于间接产生的人民代表来说,也是不大可能的。那么,无论是秘密投票还是公开投票,在什么意义上,一位代表在投票的时候是“代表”呢?首先是他已经充分获得了人民的信任授权———也就是说,选举阶段的民意是充分的;其次是他的基本态度对于选举他的人们是公开的、明确的,也是稳定的;第三,他们自己的理智、良心认可自己的投票结果符合选举了他们的人们的利益。这就差不多了。 我们正在建设和完善民主制度,其中包括我们的根本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各种选举制度。我们面对两种价值的平衡:保护选举人的权利以保障选举公正,明确选举人对人民的责任以保障人民意愿表达的公正。也许,前一种价值是后一种价值的前提———只有先保障代表的自由投票才能保障选举公正,但这并不意味着后一种价值———代表对人民负责———是可以忽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