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岳阳4月26日讯 业务员收回公款4年不交,单位无奈只得报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今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刘某系岳阳市某工厂聘请的业务员。1999年1月至5月间,刘某先后5次从该厂业务往来单位收回货款72040元。除上交其中的49240元外,刘某将其余的22800元截留自用,没有上交给工厂。经工厂多次追问,刘某以种种理由搪塞不交。2002年12月5日,刘某被刑事拘留,2003年3月27日,检察机关对其提起公诉。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收回的货款截留后私自挪用,数额较大,且长时间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据此,依照刑法第272条的规定,一审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