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本报去年10月24日刊出了《当悲剧发生在家门口时,物业保安要负责任吗》一文,记者昨日从长宁法院获悉,该院已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本市某物业公司赔偿两原告(被害女大学生之父母)经济损失10万元。
2001 年10月27日晚10时半左右,王晓(化名)在做完家教赶回所住小区时被闲逛于此的张某看见,心怀不轨的张某尾随其后直至进入居民楼的电梯。当电梯驶至14楼王晓欲走出时,张上前对其施暴,挣扎中的王晓按响了电梯警铃,张某便加害于王晓。
事后,死者父母认为,其女在遇害之前曾经呼救并按响电梯警铃,却因保安人员不在岗才导致悲剧的发生,于是诉至法院。
(记者葛志浩通讯员朱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