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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强奸幼女反诬他人顶罪 吉林一检察院改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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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8月08日16:53 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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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长春8月8日电(冯利萍)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立案监督工作职能,使一起奸淫幼女长达三年又逼迫被害人作假证诬陷他人顶罪、从而使他人多服刑7年的错案得以纠正。犯罪嫌疑人杨义已被依法逮捕。
今年4月初,吴某到丰满区检察院对原吉林市郊区人民法院(现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1992)第10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他犯有强奸罪不服,提出申诉。吴某除提出自己没有实施强奸被害人周某的证据外,还提出证据说杨义对继女、被害人周某(当年未满14周岁)实施强奸。检察院十分重视,审查发现,原审判决认定吴某强奸的证据材料不充分,被告人的供词与被害人的证言之间存在严重差异;杨义曾经因强奸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检察院遂开始对该案的侦查工作。
由于此案发生在十多年前,被害人周某早已成家,对幼年被奸淫的事实讳莫如深,且原审判决中的证人也不知去向,使本案的调查工作十分艰难。对此,丰满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与控申科联合开展工作。侦查监督科干警多次到案发地二道乡河东村,寻找当年的知情证人。控申科通过对被害人周某的耐心说服,同时拿出吴某在服刑期间周某写给吴某的忏悔信,终于使周某讲述了幼年被继父杨义强奸、并被逼诬陷是吴某所为的犯罪事实。在大量的事实面前,杨义终于低下头,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1991年夏某日,杨义趁其再婚妻子张某某回娘家当晚未回,暴力强奸了当时年仅13岁的继女周某。周某整整哭了一夜,但迫于杨义的淫威,第二天没敢告诉母亲。杨义见此,犯罪欲望更加膨胀。此后的三年中,只要妻子不在家,杨就对周某进行奸淫。连被害人也记不清被杨义强奸了多少次。
同年冬天,周某与本村青年吴某言谈投机,时常交往,引起了杨义的警觉。杨义怕吴某知道自己强奸周某的罪行,便采取行动极力阻止二人往来。此事引起了吴某的极度不满,1992年2月5日晚7时许,吴某去杨家找周某,被杨义拒之门外,并遭到杨的辱骂。吴某气愤之下,与杨发生厮打。吴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向杨义背部猛刺两刀,致杨义重伤。趁司法机关对吴某处罚之时,杨义又逼迫周某作伪证,还威胁证人作出按其意图的证言,使吴某在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4年的同时,又因犯有强奸罪而被判刑8年,合并执行11年,使其入狱多服刑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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