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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德阳市出台考核规定:八类干部需要引咎辞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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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2年06月23日10:49 来源: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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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成都6月23日电(记者田刚)从今年开始,群众的脸色成了四川德阳市各部门干部工作决策的重要参考因素。根据市委、市政府近期出台的规定,一个单位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测评中,连续两年群众不满意率超过30%,承担领导责任的干部应引咎辞职。
近期出台的《德阳市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办法》,对干部辞职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有八类“符合条件”的干部应引咎辞职。范围涉及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及下属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
其它几类干部是:所在单位年度目标考核连续两年在全市排名倒数第一或连续三年排列后三位,应承担领导责任的;因管理失职,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造成较大的损失,应承担领导责任的;因决策失误或违反决策程序决策,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重大损失,应承担领导责任的;因领导无方,致使管辖的单位、部门纪律松弛、作风松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发生严重违法违纪事件、群体事件等,应当承担领导责任的;违规提拔任用干部,造成不良后果,社会影响较大,应承担责任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问题严重,应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的;班子不团结,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应当承担领导责任的。
德阳市还对辞职手续办理程序以及干部辞职后的安置作了规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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