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舟山响噍门跨海大桥全长951米,是华东地区最长的跨海大桥,也是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发生在去年10月20日的“明月”轮碰撞跨海大桥、施工单位索赔1100余万元的船舶触碰桥梁设施损害赔偿纠纷案,近日由宁波海事法院一审审结,法院判决“明月”轮船东赔偿施工单位五百三十余万元。
“明月”轮为丹东吉祥船务有限公司所有,丹东海运公司是该船经营人。去年10月20日下午,“明月”轮从宁波镇海放空到舟山定海船舶三厂进行航修,当时由船长当班。15时25分到达定海响噍门大桥西南侧水域,因船长对该水域情况不熟悉,船厂派人指引该轮从大桥主桥孔通过。16时05分,“明月”轮左舷与5号桥墩发生触碰。
触碰事故发生后,由于对重点工程的建设进度影响甚大,大桥业主舟山通途工程有限公司积极与“明月”轮船主就索赔事宜进行磋商,但无结果,为此,舟山通途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扣押了“明月”轮,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提供了700万元担保,“明月”轮获释。去年11月29日,舟山通途工程有限公司以“明月”轮在退潮时操作不当发生碰撞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丹东吉祥船务有限公司、丹东海运有限公司赔偿因触碰事故引起的桥墩修复费用、大桥工程延期损失等经济损失1174.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施工已经取得港监部门的许可且施工符合通航安全要求。对于事故责任,“明月”轮船长选择锚地不当,在船舶发生走锚后又没有运用良好的船艺、也没有根据当时环境适时调整船速,导致该轮触碰响噍门大桥五号桥墩等为主要原因,另外,原告报请港监发布的《航行通告》中所述施工地点比较笼统,故事发生前“明月”轮锚泊位置是否属于可航水域并不明确,也为事故发生的因素之一。据此,法院认为,原告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失。最后,法院经综合分析认定,“明月”轮方面应对此次事故及造成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原告方应承担20%责任。经计算,法院判决被告方赔偿原告方即大桥业主方人民币531.46万元。(通讯员李良鸿 记者李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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