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重庆5月17日电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作出判决,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分别判处靳卫等4名“法轮功”分子16年至7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境外“法轮功”邪教组织总部通过“明慧网”的教唆,以及李洪志“利用各种手段宣传大法”的“经文”指令下,“法轮功”分子靳卫、李向东、刘春书(已因病死亡)共谋在有线电视网络播放“法轮功”邪教宣传片,并多次召集一些“法轮功”分子由李向东传授相关技术。
今年元旦晚7时许,靳卫、李向东、刘春书以及本案另两名罪犯一起,驾车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十八冶公司大门外的一电杆处作案,播放“法轮功”邪教宣传片,致使这一有线电视网络服务范围内的部分用户无法正常收看电视节目,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开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宣判: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判处靳卫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判处李向东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本案的另外两名罪犯舒建秋和李伟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和7年。(完)
(记者刘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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