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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生活:从警察破案招标看行政权力市场化

NEWS.SOHU.COM  2003年03月04日16:48  《法律与生活》杂志

  文/ 彭业武

  继2002年3月湖北襄樊市樊城区公安分局发出“命案招标”一号标书之后,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也随后公布了“命案招标”举措。

  这种模仿企业招标的方式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赞成者认为,这是公安机关推行内部竞争、打破大锅饭体制的一种大胆尝试;但反对者却认为,这种行政权力市场化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

  中标警察20天破难案

  2002年4月20日晚22时许,男青年张某兴致勃勃地来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舒家街一发廊内。他对老板嚷道:“老板,赶快安排一名小姐为我洗头。”由于该店老板当时正在招呼其他客人,没有及时安排小姐为其服务,青年张某觉得让自己坐了“冷板凳”,便有些不耐烦,说话自然就不好听了。发廊老板也不是”省油的灯”,二人便你一言、我一语地争吵起来,相互谁也不让步,以致扭打起来。

  张某年轻气盛,发廊老板自然不是他的对手。觉得吃了亏的发廊老板一方面用计将青年张某稳在店里,一方面用电话邀哥们前来助阵。

  很快,一帮哥们气势汹汹地出现在发廊里。他们手持随身携带的凶器,不问青红皂白,当即大开杀戒——乱刀直砍张某。顿时,张某血流如注,当场死亡。

  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110”民警接到报警后,不到5分钟就赶到现场,然而犯罪嫌疑人却已逃之夭夭。

  武昌区公安分局当即成立“4·20”专案组,组织专班人员全力侦破此案。 他们立即对主要交通要道进行堵截,对车站、码头、旅社进行清查,先后5次前往湖南对犯罪嫌疑人可能落脚的地方进行布控和守候。然而,犯罪嫌疑人却像蒸发了一样,三个月过去了,仍音讯全无,侦破一度陷入僵局。

  身为武昌区公安分局局长的夏建中,此时已是如坐针毡,寝食难安。因为连同此前尚未破获的”4·11”命案,这已是第二起命案了。就在为此案的侦破感到极度困惑和无奈之时,他偶尔从一则工程招标的电视新闻中受到启发。当晚,他带着这个想法,组织党委一班人进行讨论研究,很快大家取得一致意见。

  就这样,武昌区公安分局第一轮“命案招标”方案正式出台了。其内容是:破案期限为两个月 ,对被招标的“4·11”和“4·20”两起命案分别给予4万元和6万元的办案经费。中标者可自行挑选探员办案,破案前要向分局缴纳数额为中标经费5%的保证金。如在规定期限内破案,中标人可报请提升刑侦副中队长,办案经费如有剩余,则可作为对办案民警的奖励;如不能如期破案,中标人的保证金将被扣,并且年内不得开展其他工作,须继续侦破中标案件,在此期间只保留基本工资。破案所需费用中,超过规定经费部分由中标人自掏腰包。

  8月18日,武昌区公安分局将“4·11”和“4·20”两起命案向全局公开招标。按照招标规定,全局所有刑警都可以竞标。在当天的招标会上,共有多个探长参加了激烈的竞标。经过评委的评议,分局刑侦大队重案队探长陈刚和张俊辉最终竞标获得了案件侦破权,并当即与局长夏建中签订了破案责任状。

  张俊辉中标后,明白已经没有任何回旋的余地。他仔细分析了案情,认为身为独生子的犯罪嫌疑人罗某思家心切,一定会和家人联系。于是张俊辉挑选了3名刑警迅速赶赴湖南展开调查。在罗某家门口苦苦守候7天7夜后,终于将两名犯罪嫌疑人擒获,并连夜将其押解回武汉。

  这一天是2002年9月7日。一起历时3个月之久迟迟不能破获的命案,现在仅用20天就成功告破。张俊辉也随之由探长提升为分局水利部派出所行政中队副中队长。

  专家:奖惩的一种特殊形式

  其实,“命案招标”并非武昌区公安分局首创,全国先后已经有十几个地方的公安局先后进行过类似的尝试。2001年1月,广西柳州市公安局为了进一步调动刑侦力量投入到大案要案的侦破工作中来,制定了招标制度。2002年3月,湖北省襄樊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发出“命案招标”一号标书。

  2002年10月25日,武昌区公安分局局长夏建中、探长张俊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系主任郝红奎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当被问到“什么样的案子,才适合用招标这种方式”时,夏建中说:“我们应该明确一个问题,不是说只有招标才能破命案,也不是说所有的案子只能招标来破。而是对有一定条件的,一些重大的疑难的案件采取招标的形式。”接着,他还具体地解释说:“招标的案件有4个条件,一是有一定影响的大案;二是这些案件要经过一定时间的接触性的侦查工作,从时间上,不是说一发案就进行招标;三是案件侦破陷入僵局,出现了一种困境,需要从里边走出来;四是这些案件必须是有一定的证据或线索条件可以突破,可以推进的。而具备这4个条件的案件占的比重很小。”

  张俊辉在回答“当你参加招标的时候,招书上最吸引你的是什么?”的提问时说:“最吸引我的是所提供的有利条件。比如先把资金准备好,由我来根据案件的需要开多少资金。另外,人员由我来选。”

  “原来这个案子一直是你参与侦破,为什么招标之后才破呢?”记者不解地问。

  张俊辉答道:“是这样的,以前我们侦破组是由几个部门的人组成,有刑侦大队的,有派出所的,我虽然作为主侦,但是如果有什么事儿我还得向中队长、大队长汇报,由他们来说怎么去做。可这个案子实行招标后,我才有权由我自己来决定怎么做了。”

  郝红奎接着这个话题说:“招标之后的破案与原来的破案的区别在于,明确了责任。原来他们每走一步就要重重向领导请示。虽然也有他的具体责任,但是这个案子破不破也有领导的责任。这个责任分散了,责任不太明显。现在招标之后,这个责任落在了他自己头上,包括经费一下到位,相关的人员他可以调配,这样责任就非常明确。那么相对责任制没有落实的情况下,就是一种多少带点吃大锅饭,有的时候侦查过程中还是人海战术这样一种形式。”

  对“破案本来就是公安人员的天职,那为什么还要招标呢?”的议论,郝红奎说:“这个问题是一个比较敏感的话题,有争论。有人认为这是一种市场行为,觉得你是一个公务员,拿的是纳税人的钱,就应该无偿地奉献,所以不应该引进市场机制。我觉得这个问题还是要慎重一点,我认为还是讲成是奖惩的一种特殊形式比较合适一些。我想作为公安机关来讲,这样一种复杂的劳动,超强的劳动,给予一定物质上的或者精神上的激励,这个也应该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郝红奎还认为,首先不能把招标破案理解成一种按照给钱就破案,或者给官职就破大案,这样理解的话,就把“命案招标”庸俗化了。实际上招标要花钱,不招标破案也要花钱;招标要提干,不招标破案也要提干。所以通过这样一种形式,可能所花的钱比不招标破案要少,投入的人力、物力可能还要少。其次,从提干的角度确保了确实有水平、有能力、有责任心的同志能够脱颖而出。所以它引入了竞争的机制和一种激励的机制。

  “命案招标”是非大碰撞

  可能让公安部门始料不及的是,“命案招标”在普通人群中也引起剧烈反响。人们或通过口头争议,或通过互联网,或通过各种媒体及其他形式,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一位网友认为,“命案招标”的消极意义及负面影响不容忽视。他阐述了三点理由:一是“命案招标”难免使一些需要保密的信息泄露 ,势必会对一些重大案件的破获产生不利影响。因为既是采取招标方式破案,许多符合竞标条件者,便都可以参加竞标。那么,竞标者为赢得标书,成为那惟一的中标人,就不得不在标底制作上下番功夫,他们除了要从组织招投标者那里获得“大路信息”外,自然要多方打听,主动收集,以获得大量与该案相关的信息,甚至包括那些不可“与外人道”的保密信息;二是“命案招标”看似提高了破案效率,同时也使许多宝贵的警力被无端浪费。试想,你这边招标,许多方参加竞标,然而最终中标者只有一方,那么,其他许多参与竞标而落选者为制作标书同样也耗费了大量的精力,但最终落选使这些劳动变得一文不值;三是“命案招标”极具浓厚的“承包经济”色彩,它带来竞争压力的同时,也难免增大动作过程中的“磨擦系数”。既然该命案以法定的形式“承包”给了赢得标书的那一方,破案后的重奖,延期后的损失,都白纸黑字地托付给了中标的那几个人。但破获命案这样的活计,决非凭几个“孤胆英雄”所能承担。尤其越是重大的命案,就越是需要公安队伍的整体配合和协同作战,但如今大家的“公事”,由于招投标的形式被演化成了几个人的“私事”。甚至由于招投标,一个部门的刑侦队伍被人为地分成了若干个工作单元,难免会形成各忙各事的混乱局面。这样,公安队伍的整体协同作战能力势必会受到不小的消耗或牵制。再说,从上述公安部门“命案招标”的具体内容看,都有破案结果与个人奖金挂钩,甚至有与中标人提升职务挂钩的内容。这样,很可能使得破获命案的过程被功利化目标所左右,使一些中标人因一案而荣,又因一案而毁,从而使公安人员风险意识增强的同时,其应有的责任意识相对淡化。

  一位署名“李炜”的网友也认为,招标破案不可取。首先,招标破案的动机不纯。侦破案件是警方的职责,更是警方维护一方社会治安的应尽义务,而武昌警方却把它拿来作为发奖金,升职的“跳板”,太有点急功近利。“自由招警员”更显见着部门的无组织、无纪律,如此“拉帮结伙”也不利于团结。另外,案件的侦破需要有一个过程,不是说破就破的,有时尽力了,也未必破得了,遇到棘手的案件可能一两年才破也是有的。而武昌警方规定:到期破不了案,“扣除保证金,在继续侦查该案期间只能拿基本工资”,这非但不会调动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反而会挫伤他们的积极性。总之,招标破案极不严肃,建议及时“悬崖勒马”。

  还有人说,“命案招标”短期内可能也有效,但长久的负面效应可能是:警员的公共责任心及敬业精神淡化,可能产生“逆向选择”或“败德行为”。用招标的方法来破案,有时会被人认为是用省事的办法来掩盖平日管理的不当。此外,行政机关把行政权力市场化的做法,严重缺乏法律依据。

  然而,更多的人对“命案招标”表示了赞同和支持。一位网友说:“公安机关实行破案招标制,从实践来看,关键是标的要合理、竞标要公平、执法要严格。实际上,公安机关破获的绝大多数案件都是广大民警辛勤劳动的成果,但也确实存在一些久攻不克,难度很大的案件,这就需要一方面应该检查、考核责任民警的工作是否到位,另一方面必须进行适当的调整、集中优势力量去攻尖克难,而招标破案制就是一种优化警力、财力、物力配置的调整形式。”

  另一位网友说:“我认为这是件好事。公安局实行破案招标,是实行政府组织内部严格经济管理责任制的一种合理的形式,不仅公安局可以实行,其他政府组织内部也应该实行。节约归己、超支自负,完成奖励、未完成惩罚。是符合经济规律的事,是一种很好的激励机制。”

  还有人在网上发表评论说,“命案招标”举措是公安机关在刑侦工作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目的是敦促民警高效破案,解决破案经费严重不足问题。他们在寻求行政权力的市场化运作过程中,是以有合法授权和行政职责的主体为招标对象的,因而并不存在违法越权问题。相反,这种破案竞标促进了行政权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更能发挥权力主体的自主能动性,有利于形成让有能力的刑警脱颖而出的机制,增强公安机关的行政效率。

  不管孰是孰非,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公安机关“命案招标”的推出,确实是一个大胆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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