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出台《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 情节严重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昨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严禁出现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行为,对因农民负担问题而引发恶性案件 、严重群体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的,将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县市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对案件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以及有关部门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11种违反行为的表现 《实施细则》规定,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行为包括以下11个方面:超标准、超范围向农民收取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其两税附加;违反两税附加和“一事一议”管理使用办法向农民筹资筹劳,强行以资代劳或将“一事一议”变成固定收费项目;向农村中小学生乱收费和搭车收费;在农村组织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向农民和农民工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按规定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集资;对农民和农民工乱罚款或乱摊派;采取卡、压等不正当手段,强制向农民提供经营性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动用警力、警械或组织“小分队”、“工作队”,到农民家中收款收物;在收取税费中,强行到农民家中拉粮食、牵牲口、搬家具等,或行凶打人、非法抓人和关押人;未经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会签,擅自出台涉农收费文件和项目,增加农民负担;其他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行为。 视情节处分责任人 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包括:因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工作作风粗暴或违反规定采取措施,引起农民集体上访,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的案(事)件;引起农民冲击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或堵塞交通,影响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事)件;导致农民死亡或直接造成农民受重伤,或引起冲击省级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到省会等城市堵塞交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案(事)件等。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因农民负担问题引发恶性案件、严重群体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的,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对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对同时担任党内领导职务和行政领导职务的,情节严重的,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作者:何冰)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