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续费该不该收,储户们想的不只是这事儿 ■因“异地存取款手续费”银行被罚款63万 ■太原市物价局:按价格法属擅自收费项目 ■建行太原市并州支行:按银行章程合法 2002年7月9日,建设银行太原市并州支行收到了当地物价部门的一纸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书认为,该行向龙卡客户异地存取款收取手续费的行为属于非法收费,要对该行给予63万元人民币的处罚。而现在在我国,银行卡异地存取款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是很普遍的,在消费者申请使用银行卡的时候,申请说明中也黑纸白字地写明了这一条。 由于太原市物价部门这一纸行政处罚书,银行是否应该向储户收取银行卡异地存取款手续费成了争论的焦点。 ■异地存取款手续费被认为是非法收费 据近日中央电视台报道,在太原,到目前为止,被认为是非法收费的龙卡异地存取款手续费还在照常收取。 太原市物价局局长毛志鸣表示,根据国家《价格法》和国家计委的11号令等有关规定,未经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对银行卡异地存取款业务收取手续费属于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的行为,应予以纠正。 而建行太原市并州支行副行长谢红梅则认为,对异地存取款收取手续费的依据来自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发布的《龙卡章程》,而建行在有关文件中称,这一章程得到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意。谢红梅说:“如果是按照我们现在的银行章程,我觉得应该是合法的。” 建行山西分行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刘昱星对记者说:“我们认为银行卡异地交易手续费的收取是很合理的,银行作为企业是讲求效益的,各家银行都在收费。” 太原市物价局毛志鸣则告诉记者说:“建行方面认为是有成本支出,对于这些我们准备通情达理地考虑。如果他们不能尽快地提供合理的证据和成本条件的话,我们将不再等待了。” 9月10日、11日连续两天,本报记者与太原市物价局和建行太原市并州支行联系采访事宜,他们不想就此事做任何回答,婉言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 ■消费者一:几乎没成本,为什么要收费 西安某高校北京籍学生 江明 我认为这笔钱非常不应该收。我现在在外地读书,家里通过储蓄卡给我存钱,可我每次到银行取钱总要支付一笔手续费。一开始我还没觉得,但次数多了我才发现这还真是笔不小的开支。我所使用的银行卡每次在异地取款都要按交易额的1%缴纳手续费,也就是说家里每次给我汇1000元,我就得付10元。这大学四年上下来,我得给银行付多少个10元。经常看到卡里一下子少5块10块的,作为一个并不富裕的学生我觉得很无奈。银行异地存取款几乎没有成本,凭什么要收费?如果他们还没有得到物价部门批准的话,那就更不应该了。 ■消费者二:提供服务,收费合情合理 北京某软件公司市场部 李永刚 由于工作性质的缘故,我使用银行卡异地存取款业务的机会也很多。我认为这项收费无可厚非。以前在银行跨省汇一笔款要好多天,可现在跟以前不一样了,银行花那么多的资金投入电子化建设,可以使用银行卡结算,提高了资金汇划速度,减少了资金在途时间。否则试想自己总是携带那么多现金出门,要防着被盗或丢失,一出差就提心吊胆的。现在使用银行卡这种快捷、安全、方便的通兑、汇兑方式很方便。银行为大家服务,收费实在合情合理。市场经济下的银行作为企业也应按市场化运作,现在政府不应过多地行政干预。所以还是应该以平常的心态看银行收费。就像寄信要买邮票,邮包裹要收邮费一样,到银行汇款也得给银行汇费。 ■管理部门:《商业银行法》与《价格法》 相冲突,导致这项收费合情不合法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公室制度处 谢众 银行卡异地存取款收取手续费的问题,首先要看它是信用卡还是储蓄卡。如果是信用卡,应该说各商业银行的做法还是符合规定的,因为它们在向央行申报的信用卡章程中都写明了关于异地存取款收费的条款,而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央行批准了这些条款。但要是储蓄卡,异地存取款收费是不符合规定的。 根据目前的价格管理规定,银行卡的收费问题一直是由计委和央行共同来管理、批准。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的一些物价管理环节尚不够规范,因此对收费的批复权也存在着一些矛盾。我国的《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收费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批复,而《价格法》又规定,一切收费均由物价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这两个法规相互冲突,两个主管部门规定和认识不一样,这也是造成物价部门判定违法,而从央行的批复上看又符合规定的原因。 应该说,银行卡提供异地存取款收费是合情的,提供服务因而收取费用并没有什么错,但是从现行的法规制度来说,这种收费是否完全符合规定尚不好界定。 目前,国家计委与央行正在就《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管理办法》进行商议。今后的商业银行业务收费有可能由两大块组成,第一块是由市场来制定,它将被纳入到央行管理之下,根据市场自行自主定价,比如国际上很多的银行收不收取这类费用,政府是根本不管的;而另外一块则由政府的物价部门统一规定。 ■金融专家:异地存取款会增加成本, 收取比例稍高了一点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系银行业务教研室主任 杨桂兰 从银行专业的角度来看,异地存取的业务将会包括传递、交易安全、支出成本、劳务、设备磨损等一系列的支出,因此,商业银行从这个角度来讲还是有权利向储户收取手续费的。 比方说,一位储户拿着北京的银行卡到太原取钱,这笔钱并不是说立刻就能由商业银行北京支行打到太原支行,而是由北京支行给太原支行发出一个指令,太原支行凭此指令去调拨资金,钱要从人民银行的账目上去取。而且该储户取多少,异地的银行也不可能知道,这项业务的确会给异地的支行增加一些成本。国外银行卡的异地存取款业务一般也是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的。 但从这种业务手续费的收取额度较我国储户的接受能力而言恐怕还是稍微高了一点。其实现在由于各方面的竞争加剧,类似于这样的手续费大的趋势是降,比如出汇票的手续费现在都已经降到了1‰。国有商业银行没有必要因为这种手续费过高,从而使储户尤其是中小储户流失,那就得不偿失了。而储户也应该转变观念,要适应一些有偿的服务。 ■法学专家:如果没有报请物价部门, 这项收费是不合法的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研究中心 张树义教授 从价格审批来说,国家有其专门的物价管理部门,一般商品的价格都由这些部门来决定。但由于金融是专业产品,因此它的定价除了物价部门之外,还应该由其专业管理机构来参与制定。按照现行的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属于金融行业最高管理机构,其他的商业银行应该归其管理。这样的话,商业银行自然应该在银行卡的业务收费问题上报请央行批准,但如果商业银行只报请了央行,而没有报请物价部门,那也是不合法,因为物价部门才是物价决定部门。 但由于我们的商业银行还并不是完全按照市场化运作,还不能一下子就去定义这费该不该收,谁对谁错。解决的方法并不难找,只要我们的体制能够使市场化步伐加快,这个问题也会迎刃而解。 ■文/本报记者 丁峰 ■摄影/程铁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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