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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机关联合发布通知 超期羁押责任人最高判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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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11月13日01:55 北京娱乐信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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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2日联合发布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现象。三机关表示,今后凡故意违法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予以行政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机关在通知中坦承,超期羁押现象目前在全国许多地方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前清后超”“边清边超”“押而不决”等现象仍然不断发生。三机关有关负责人指出,超期羁押问题的存在并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关键在于办案人员的思想认识不到位。
为了从根本上有效解决超期羁押问题,通知特别规定了建立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要求:对于这次通知发布后,再出现违反法律和有关工作规定造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问题,必须严肃查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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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超期羁押主要原因
三机关负责人表示,造成超期羁押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关键还是司法、执法理念的问题。严格依法办案观念淡薄,人权保障意识不强,是超期羁押问题虽经三令五申仍长期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的主要症结。此外,刑事案件大量增加造成的办案力量的不足;案情复杂和新类型案件出现造成的办案难度的增加;法定办案期限和实际办案情况的不协调;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况下,不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羁押或者宣告无罪,等等,都是造成超期羁押问题的重要原因。据新华社
解读通知
严禁随意延长羁押期限
通知强调,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都要严格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严禁随意延长羁押期限。凡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重新计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规定的,不得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严禁滥用退回补充侦查、撤回起诉、改变管辖等方式变相超期羁押。
判决前任何人不得被定罪
通知强调,任何人在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之前,都不得被确定有罪。三机关有关负责人表示,一些办案人员的思想中,“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甚至“有罪推定”的传统错误认识尚未得到根本扭转和彻底消除。
有罪追究无罪放人
公检法共同向全社会“宣告”:坚持依法办案,正确适用法律,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通知指出,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凡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应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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