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沈阳专电 据《华商晨报》报道 近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5年前一起因为使用飞机进行病虫害防治作业时,超低空飞行使肉食鸡受到惊吓死亡或减产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二审宣判,个体养鸡户张廷岩获赔9万余元。 千只肉鸡被吓死 1997年6月,家住新民市大民屯镇大南岗村的个体养鸡户张廷岩将肉食鸡雏分三处饲养:村内鸡舍中养4500只;村外两处相邻鸡舍养了7500只。1997年7月27日,在新民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站(以下简称推广中心)的组织协调下,苏家屯区农用航空服务站(以下简称农航站)的B3875型飞机为新民市大民屯镇大南岗村和西章士台村进行病虫害飞防作业。在两村负责人及村民的领航下,飞机超低空飞临张廷岩村外的两处鸡舍上空三次;使张廷岩在村外鸡舍内的鸡因噪音惊吓死亡1021只,未死亡的肉食鸡由于惊吓而生长缓慢,减少了收入。为此,张廷岩向新民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7万余元。 养鸡户获赔9万元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由于“飞防”的飞机超低空飞过,噪声致使张廷岩饲养的肉食鸡受到强列震动,出现死亡、生长缓慢等现象,给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对此,有关责任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推广中心是此次“飞防”作业的组织者,该中心向农航站提供了“飞防”地区的经纬图,但没有提供也未告知“飞防”飞机应避让的“鱼塘、鸡舍”等建筑物的地形情况。虽然农航站在接到经纬图后进行了试飞,但在试飞中无法判断鸡舍的位置。致使飞机在“飞防”时从张廷岩的鸡舍上空超低空飞过,造成经济损失。故法院判决:推广中心应承担35%的赔偿责任,农航站应承担35%的责任,大南村和西章士台村分负20%和10%的责任。即4家单位各赔偿张廷岩损失总计9万余元。 陈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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