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副市长李兴民因犯有严重错误被埇桥区人大常委会罢免市一届人大代表职务。
宿州市一届人大代表、副市长李兴民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中收取贿赂,数额较大;收受单位和个人馈赠的礼金,数额较大;擅自挪用公款为个体私营业主经商使用,从中收取好处费;弄虚作假,
违反有关政策规定,利用掌握的土地批租、土地销售权力,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等,鉴于李某所犯错误严重已不具备人大代表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相关规定,埇桥区七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四次会议,决定罢免其市一届人大代表职务。李在被罢免前提出,本人不要求在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上提出申辩意见,同时也不提出书面申辩意见。 (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