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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检察院清理属超期羁押案件14宗

NEWS.SOHU.COM  2003年09月22日10:35  广州日报大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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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背景

  近日,深圳市检察院清理属超期羁押案件14宗,此间,深圳市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处于检察环节的1679人已无超期羁押,此举引起了市民的广泛关注。

  同时,按照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及公安部必须在年内清理完所有超期羁押案件文件的要求,我省各地公、检、法系统按照“有罪判刑,无罪放人”的原则正在积极清理超期羁押案件。

  大洋网讯 据广州日报报道,清理整顿超期羁押专项整治工作正在全省范围内积极推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及公安部联合下文要求,全国公、检、法系统必须在年内清理完所有超期羁押案件,届时法院要做到“有罪判刑,无罪放人”。

  有法律专家以“下猛药治顽疾”来形容这场正在全国进行得如火如荼的专项整治工作,并指这是公安司法机关自身的一次深刻检讨行动。超期羁押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案件4年未能终审判决

  1999年7月14日,31岁的打工仔明金亮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案件一审于2001年7月6日作出无罪宣判、二审于2002年9月30日裁定发回重审,但深圳市中级法院目前尚未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

  今年8月20日,担任明金亮一、二审辩护人的夏律师接到他的委托人从看守所寄来的一封信,信中问:“夏律师,我什么时候才能出来啊?”这时的明金亮已经34岁,在看守所里断断续续地呆了近4年。

  清理超期羁押任重道远

  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普遍认为,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人身强制措施,一定要遵循必要性的原则,坚持“少捕”、“慎捕”,更要防止“以捕代罚”和“久押不决”。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羁押期限均作出了明确严格的规定。

  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数据,1993年至1999年全国政法机关每年度超期羁押的人数一直维持在5万至8万人之间,1999年达到84135人,2000年为73340人,2001年为55761人。

  对于超期羁押问题,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每年都提出纠正意见,但是边清边超、前清后超问题重复出现,严重超期羁押、久押不决案件难以得到彻底纠正解决,清理超期羁押仍然任重而道远。

  原因:司法资源不足

  超期羁押顽疾的病根到底在哪里?

  深圳市中级法院有关负责人在8月22日召开的全市法院清案工作会议上说,警力不足、审判力量不足、司法资源投入有限、侦查手段有限是导致超期羁押及积存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的不可回避的一个重要因素。

  据透露,今年1~7月深圳全市法院未结案件总数达17348件,同比上升9.09%。按照多年的规律,每年后4个月的新收案件还会有更大幅度增长,审判压力会进一步增大。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建斌则认为,除现实的原因外,超期羁押的问题显露出了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现有的一些意识和体制弊端。

  “为什么抓了个人,就非得往有罪里认定不可,要不就不放人呢?”张建斌认为,超期羁押或多或少反映了公安、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有罪推定”思想,改变“有罪推定”思想正是当前审判方式改革中的一个重点问题。

  解决办法:健全追惩长效机制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要解决超期羁押,就必须从理念入手,在“不放纵犯罪”和“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建斌指出,要健全事后追惩的长效机制,对于超期羁押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月22日,深圳市法院清案工作会议将清案工作列为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总目标确定为:全力以赴,奋战四个月,确保完成今年的审判任务。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日前也向社会通报了最新的集中清理情况:截至7月底,全市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处于检察环节的共1679人,均无超期羁押,查出的14宗超期羁押案件也已得到及时纠正。这14宗案件属于广东省检察机关目前已纠正的41宗超期羁押案件之列。

  “这是对过去的一次深刻的检讨。好比是下猛药,才根治顽疾。”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建斌把进行中的清理超期羁押专项整治工作给予这样一个比喻。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期限一览表诉讼阶段羁押期限 备注拘留公安机关侦查案件14日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捕。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期限为7日。检察机关自侦案件14日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逮捕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四类案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2个月。审查起诉阶段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2次为限,每次期限为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期限。一审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四类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二审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四类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期限一览表诉讼阶段羁押期限 备注拘留公安机关侦查案件14日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捕。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期限为7日。检察机关自侦案件14日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逮捕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四类案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2个月。审查起诉阶段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2次为限,每次期限为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期限。一审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四类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二审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四类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注:表中四类案件是指: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策划/刘启达文/陈阳阳)(大洋网www.day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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