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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监察部门将重罚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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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1日10:05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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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天津12月1日电(记者 张淑英 晁振源) 天津市劳动监察部门对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不手软,从即日起将根据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加大对使用童工单位的处罚力度。
新规定明确规定,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内的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天津市劳动监察部门称,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从重处罚;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将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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