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涌一审被判死刑并处罚金1500万 陈萍摄 |
| 刘涌(左)等罪犯在法庭上 |
| 刘涌的保护伞:沈阳原市长慕绥新,此前已被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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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涌的保护伞:沈阳原常务副市长马向东,已被执行死刑 (图片均来自《华商报》) |
本报讯 首席记者许刚记者高望报道:昨日,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戒备森严:从把守大门的威严法警,到门前马路两侧不断巡视的警车;从法院院内整齐停放的一长列防暴车,到不断巡视的全副武装的武警战士和牵着警犬的警员。这一切都表明,法院内进行的审判不同寻常。
昨日,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对众所关注的刘涌等22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等案一审公开审理和宣判,参与和单独作案32起、罪行累累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首犯刘涌被依法判处死刑。
刘涌团伙22人的罪名一大串
昨日,公诉机关起诉刘涌等22名被告人的罪名足有长长的一大串: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抢劫,非法经营,偷税,敲诈勒索,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妨害公务,故意毁坏财物,盗窃,寻衅滋事,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行贿。
刘涌罪行32起
法庭查明,刘涌自1995年以来,以沈阳嘉阳集团为依托,先后勾结宋健飞、吴静明、董铁岩、李志国、程健、张建奇、刘凯峰、朱赤、刘军等人为骨干成员,组成基本固定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非法持有枪支和管制刀具等作案工具,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聚敛钱财,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以商养黑,大肆进行欺行霸市、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及非法经营、妨害公务、毁坏财物、行贿等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活动:
□霸占沈阳市沈河区中央路125号盛京饭店一楼双兴购物中心
□打砸中街大药房、沈阳春天休闲广场36号和46号档口、沈河区怀远门滚石迪厅
□故意伤害个体业主王永学、沈阳盛京饭店总经理刘某、辽宁省农业银行副行长范某、沈阳市和平区公安分局民警刘某
□向沈阳市原常务副市长马向东、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刘实、原副院长焦玫瑰行贿
参与和单独作案32起,作案时间长,手段残忍,造成1人死亡,多人伤残及巨额财产损失,并且在犯罪集团的形成、发展过程中,以及在该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中,起组织、领导、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应对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
刘涌和宋健飞被判死刑
一审判决结果为:
刘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
宋健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吴静明、董铁岩、李志国、张新民、马新阳犯故意伤害罪,均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程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李凯、朴成文、艾义、冯春雨、孟祥龙、张建奇、刘凯峰、洪长宁、朱赤、刘军、马宗义、项培岳、房霆、王刚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对刘涌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财产、犯罪工具,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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