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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争鸣:三陪女遭遇敲诈“竟”不能报警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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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17日02:15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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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京城一家颇有市场的都市报上读到这样一则消息《卖身遭嫖客敲诈 三陪女竟拨110》。事情是这样的:嫖客范某与三陪女邢某双方商定陪聊包括发生性关系在内,“服务费”一夜300元。而在事后,范某不仅不付“服务费”,还诈称自己当初給邢某吃的“春药”(其实只是一粒维生素)是“毒药”,要求对方必须在11小时之内拿来5000元钱来取“解药”。邢某越想越生气,于是便拨打了110报警。
受到敲诈勒索,进行报警自保,理所当然,为什么编辑却觉得不可思议,在标题上要用“竟”来大惊小怪?
也许编辑认为,“三陪女”从事的是“非法行为”(卖淫),不受法律保护。然而,在这一事件中,我们必须分清楚这样的区别:“非法行为”与“非法侵害”。法律不保护“三陪女”从事的“非法行为”,即她在陪聊、卖淫过程中的交易行为,但她在遭到嫖客敲诈这一“非法侵害”时就应受到法律保护。作为一国国民,只要他受到“非法侵害”,他就有权力向执法机关寻求保护。打一个比方,一个正在狱中负罪的“坏人”,即便他被剥夺了“政治权力”等,但他如果受到非法的人格侮辱或体罚等私刑,他也有和常人一样的权力来寻求法律的保护。由此可见,三陪女在遭到嫖客敲诈之时拨110寻求保护,是再正当不过的行为,没什么可大惊小怪的。
那么,对于这一常识性道理,编辑何以大惑不解地“竟”来“竟”去的呢?
我们来观察一下这位嫖客的所作所为,也许能找到某种答案。“三陪女”从事卖淫是一种“非法行为”,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范某作为嫖客在“享受”了人家的“非法服务”后,不想提供“报酬”,还想顺便从人家身上敲诈一笔。因为他觉得敲诈一个从事“非法行为”者,虽然是非法的(当然他接受性服务本身也是非法的),对方常常是哑巴吃黄连自认倒霉的,否则在向执法机关举报的同时,自己的“非法行为”也会“浮出水面”的,受到法律的惩处的。也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认识,嫖客才有恃无恐。然而,他没有想到,邢某这位“三陪女”还“挺勇敢”“竟”拨了110,虽然自己因“三陪”而受到法律制裁,但范某比当嫖客更严重的敲诈这一犯罪行为终于受到应有的惩处(从这一点讲,我们应该为这一女子的行为而骄傲)。我们许多人,包括这位负责版面的编辑虽然没有去当嫖客,也没有去敲诈,但他们的思维逻辑却是相同的:从事“非法活动”的人是不敢、不该报警的,而不管她们所报理由正当不正当。
“老鼠过街人人喊打”。我们的国民是颇有同仇敌忾的义气的,但我们同时也缺乏“依法行事”和尊重弱者权力与人格的意识,于是对待“犯错者”落井下石,对待犯人拳脚相加,对那些生活在正常生活边缘的“弱势群体”缺乏其码的同情和尊重。由此,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那么多“三陪女” 遭抢、遭劫、遭侮辱、遭强奸、遭残害。
媒体被誉为社会的良心,理当弘扬正义,鞭鞑丑恶。相反如果认同一些比较卑虐的社会习俗,甚至为一些类似范某这样的嫖客“得了便宜还卖乖”的流氓行为助阵就太不应该了。
但愿我们的媒体上少一些这样的“竟”!
(网友:文武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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