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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有权拒绝危险作业 企业须把职业病写进合同
2002年4月12日07:21  北京青年报

  本报记者赵新培报道 企业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如实告知职工。这是我国即将在5月1日开始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中明文规定,如果企业违反规定,职工有权拒绝从事该工作。

  这条规定是《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第三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用人单位的义务,如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义务、职业病危害申报义务、职业卫生管理义务、健康保障义务、培训教育义务等十六项义务。同时明确劳动者的八大权利,即知情权、培训权、特殊保障权、检举控告权、拒绝冒险作业权、参与决策权、职业健康权、损害赔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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