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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监督职责杜绝超期羁押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出台六项措施

NEWS.SOHU.COM  2003年11月14日08:39  天津日报集团-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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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通讯员阮津) 昨天媒体报道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市人民检察院立即召开会议,对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作了具体研究。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宝金在会上指出,超期羁押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是对人的最基本的尊严和自由的漠视,其本质是非法拘禁,与司法公正的目标相背离。全市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强化法律监督职责,坚决杜绝超期羁押。会议对检察机关纠防超期羁押工作提出了六项措施。

  一、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牢固树立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观念。坚持依法进行刑事诉讼,既要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也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依法惩罚犯罪和依法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坚决克服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障的错误观念,杜绝超期羁押,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

  二、各级检察机关在办案的各个环节,要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严禁随意延长羁押期限。特别是在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羁押期满仍需要继续查证的,要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做到追究犯罪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统一。

  三、要切实加强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把防止超期羁押的关口前移。对全市各级公安等侦查机关提请延押案件,要做到程序与实体一并审查,严格掌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标准。对于不符合法定延押条件的,依法不予批准。对侦查机关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活动要加强监督,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而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应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对全市各级法院到期不开庭、不宣判的要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四、各级检察机关派驻看守所检察室要把纠防超期羁押作为工作重点,充分发挥“监所检察网络化管理和动态监督系统”的作用,认真督促检查换押证制度的落实情况,建立超期羁押预警机制,防止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

  五、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群众对在各个诉讼阶段出现的超期羁押问题,可随时向检察机关举报,检察机关一定立即查处并给予明确答复。

  六、严格执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凡违反刑事诉讼法和两高一部《通知》的规定,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或者纪律处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绝不姑息,要以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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