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记者从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在蓉联合召开施行《关于违反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党委、政府的领导干部在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地过程中,如以指定供地对象、供地方式、供地价格或决定减免土地出让金等方式直接插手干预供地,或者以批条子、打招呼等方式要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供地,造成城镇国有建设用地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或因集体决定而导致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地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党内警告至留党察看或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此规定的出台也意味着我省首次创立了“土地市场反腐败”机制。目前这一暂行规定已正式开始施行。 根据规定,对违反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总量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内警告至留党察看或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或超越省政府所授权限,修改或批准修改土地利用规划的;擅自超年度用地计划总量,未经批准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擅自突破建设项目用地指标供地的;未报批房地产开发用地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或方案未经批准就进行供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 文件还规定,对违反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方式的规定,凡有房地产及其他经营性用地不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划拨供地范围的;应招标拍卖而不以招标拍卖方式供地的;采取压低地价或虚增工程款等方式“以地换路”、“以地换工程”、“以地抵扣工程款”及提供“回报地”等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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