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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敛财还能升官 福建十县级贪官缘何边腐边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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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2月19日03:26 北京青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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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陈金聪接受庭审 | 去年,福建共有10个县级官员因涉嫌经济犯罪被捕。令人吃惊的是,这些贪官作案时间大部分在“三讲”期间以及“三讲”之后,他们顶风作案,甚至在受贿敛财的同时还不断得到提拔重用。
据近日出版的福建《经济快报》披露,去年,福建省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县(市、区)委书记、县长职务犯罪案10件10人,其中县(区)委书记2人,县长2人,副县(市、区)长6人,涉案总金额近600万元,个案平均值60万元。目前,这些“县太爷”已有8人被判处2年至15年有期徒刑,其中6人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2人正在开庭审理中。这些“县太爷”何以从“宝座”上摔下马呢?
利用干部任免调动“买官卖官”受贿敛财
人事任免权往往成为地方党政“一把手”的“摇钱树”,所查处的要案中,有5起不同程度地存在“买官卖官”现象,收受贿赂对象从一二人到数十人,数额从几千元到数万元不等。三明市梅列区原区委书记欧阳治平利用主管干部人事、旧城改造等工作之便,先后收受13人贿赂26万元,其中该区农业局副局长邓某、陈大镇副镇长吴某等贿送其5.8万元后,先后被提拔为所在单位正职。欧阳治平为此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南靖县原县长戴坤江先后收受该县长塔煤矿矿长简禄寿贿赂8万元后,拟将简调动到事业单位工作。日前,戴坤江因收受他人贿赂计33万元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滥用经济管理职权巧立名目中饱私囊
一些“县太爷”利用分管经济部门的职权,巧立名目,收受贿赂。去年共查处此类性质案件6件。较为典型的有:一是以搞活企业为名,在国企转让、并购过程中损公肥私。如上述南靖县原县长戴坤
江置评估结果于不顾,以搞活国企为名,将该县磷肥厂低价转让给个体户兰某,从中收受其贿赂20万元;二是利用分管职权干预企业正常经营从中牟利;三是以兼职身份为掩护,大肆进行权钱交易。长泰县原副县长陈金聪以分管城建的职务之便,为该县长盛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承揽工程、征地拆迁等提供帮助,同时以兼任该公司董事长身份,多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陈某贿送“分红”、“回扣”等共计100万元。日前,经漳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漳州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陈金聪有期徒刑15年。
借助权力插手工程包庇纵容黑恶势力
一些地方党政领导利用其在地方的影响力,或打招呼、批条子,或居间介绍,或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插手工程立项、开发、资金拨付等环节,衍生“工程腐败”现象。如闽侯县原县长邹国真于1995年至2001年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金源实业集团、福建耀华建设开发公司、福州深深房地产公司、闽侯县建设局、上街镇等单位20人贿赂人民币176.5万元、美元3.6万、日元10万,为上述单位和个人审批土地、资金、基建工程项目等提供便利,甚至收受贿赂8万元对当地黑社会性质组织“哑巴帮”扩征土地兴建加油站予以支持,纵容该组织壮大经济实力“以商养黑”。目前此案已开庭审理,法院将择日宣判。
边纠边犯,边腐边升顶风作案现象突出
福建省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所查办的10名“县太爷”大部分属于“三讲”期间以及“三讲”后作案,他们边纠边犯,边腐边升,顶风作案。有的在担任不同职务过程中持续作案,同时不断得到提拔重用;有的用权力攫取金钱,又用金钱操纵、获取更大的权力。如原顺昌县县委书记刘银生于1995年至2001年间,利用担任建阳市委副书记、顺昌县县长、县委书记等职务之便,先后收受十余人贿赂人民币二十余万元、港币1万元及数十万元无法说明来源的巨额财产。其中,在2001年上半年当地检察机关正紧锣密鼓深挖以徐捷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的同时,刘银生仍向该县敏昌房地产公司索贿2万元。
有关检察官认为,在当前腐败分子仍然十分猖獗的情况下,务必加大查办职务犯罪的力度,敢下猛药,出重拳,绝不能姑息迁就;同时要切实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堵塞漏洞,使腐败分子不敢犯罪、不能犯罪。
供稿/《经济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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