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法律援助中心助一重大贩毒疑犯洗脱罪名 律师评论此举体现了法院“疑罪从无”原则 本报讯 (记者 何雪峰) 马某两次与毒贩同机飞达广州,并与毒贩一起住宾馆,还在交货地点附近吃了饭,而毒贩被捕后,认定他就是指使贩毒的幕后人,种种疑点似乎都显示马某就是幕后人,但经过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辩护,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定马某无罪,律师评论此举体现了司法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 认同乡同行惹祸上身 马某牵涉进这起贩毒案件还得源于几年前认识的老乡。1998年7月,马某坐飞机从兰州飞往广州,认识了同乡马外那(男,已判刑),遂结伴而行;1998年9月4日,马某准备到广东南海九江给朋友买车,在兰州的机票代理点又遇到了两个月前认识马外那,马外那正好与另一男子也买票到广州去,于是三人又结伴同行;9月5日一起飞到广州后三人先在某宾馆订了房,休息之后又到三元里某饭店吃了一顿饭,下午两点多,马某单独离开前往南海九江买车。就在马某离开一个小时左右,老乡马外那到白云区新市镇棠溪岗贝路口再次与四川人伍桂英(女,已判刑)交易海洛因,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在现场人赃俱获,当场查获用来交易的海洛因71050克、现金256万元。 经审讯,在1998年7月,马某同马外那同行到广州后,马外那就贩卖了海洛因5477克给伍桂英。据罪犯伍桂英供述,是一个叫“小马”的人用电话指使她与马外那交易的。而据罪犯马外那供述,是一个叫“马玉龙”(与马某姓名只相差一个字)的人指使其交易的,根据马外那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认定马某就是指使他贩毒的幕后嫌疑人。 三大疑点让马某涉案 2000年11月20日,马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2001年1月4日被逮捕。经过审理,种种疑点似乎都显示马某就是罪犯马外那贩毒交易的幕后人。 首先,马某两次同罪犯马外那一起坐飞机到广州,而两次马外那都有贩毒的事实,马外那描述的“身高1.60米,30多岁,甘肃省东乡县人”的特征与马某基本相符,而且马外那经过辨认照片,一口咬定马某是幕后人;其次,马某两次到广州来,都与马外那显得非常亲密,尤其是第二次,两人的机票是一起打出来的,三人共在一间房间休息,并且还在一个饭店吃饭;第三,罪犯马外那被抓之后,马某知道此事后,怕惹麻烦,也搬了家,导致下落不明。 罪犯马外那因为不甘心“自己是受人指使却要判死刑”,要家里的兄弟帮忙找到幕后人马某来顶罪,马外那的兄弟根据提供的线索,经过多次寻找终于协助公安抓获马某。 法律援助帮助洗脱罪名 2002年4月25日,公诉机关以贩卖毒品罪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2年5月27日公开审理,如果马某罪名成立,将会被判死刑,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广东省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王田、江有声律师担任马某的辩护人。辩护律师认为,虽然马某有重大嫌疑,但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马某参与了毒品交易。 第一:根据罪犯伍桂英供认,两次毒品交易全是跟马外那接触,马某并不在场;第二:毒品包装上并没有马某的指纹。能够有证据证明的就是马某两次跟马外那同行到广州,并不能证实被告人马某参与贩卖毒品海洛因。 2002年12月2日,经过法庭审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马某无罪,在12月24日马某获释。 □律师点评 “疑罪从无”有积极意义 作为被告马某的辩护人,广东省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王田律师称,从侦破案件的环节上看,马某怎么也逃脱不了贩毒嫌疑,因为所有一切疑点都显得太巧合。但是法庭重证据、轻推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款“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的无罪判决”,法院如此判定,体现了司法“疑罪从无”的原则,这在中国司法过程中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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