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06月17日讯 日前,省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四川省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暂行办法》和《四川省市(州)、县(市、区)党委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投票表决的暂行办法》。省委组织部干部一处有关人士表示,这两项规定的发布实施,是我省领导班子制度建设新架构的重要内容,它使我省的干部工作更加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任“官”荐“官”先听委员意见 《四川省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暂行办法》对省、市(州)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决定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程序、纪律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在全委会召开期间,按照介绍情况、进行审议、无记名投票表决、宣布表决结果的程序决定是否任用或推荐。在全委会闭会期间,常委会作出是否任用或推荐的决定。同时还对纪律要求作了相应规定:在全委会表决和征求意见过程中,任何人不得进行串联、拉票或诋毁他人等非组织活动。否则,将由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一次未通过 半年没资格 《四川省市(州)、县(市、区)党委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投票表决的暂行办法》规定,投票表决要经过核实人数、发放材料、听取汇报、会议讨论、投票表决、当场计票、公布投票结果、资料归档等程序。赞成票超过应到常委二分之一的为通过;未获通过的人选,半年内不得就其拟任同一职务再次提交常委会讨论表决。 (沈祖一记者刘云飞)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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