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山
中止行刑的命令下达的时候,距离枪决只有4分钟,这宗发生在延安的案件在一定程度上被称为“我国法律史上的奇迹”。这个传奇故事的缔造者朱占平律师发现的不仅是死刑判决程序上的漏洞,更重要的是他通过自己的努力弥补了这一漏洞--“我所做的只不过是通过法律渠道要求最高法院把死刑复核程序的权力收回来”。
案件终审法官:死刑判决把关严密被告人董伟在一次偶然的事件中走上了自己的“死亡”之路。而这一案件的戏剧性就在最后时刻的停止执行死刑。案件的代理律师、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朱占平始终认为“案子本身的证据不够判死刑,那些材料不足以杀人。”
负责该案终审判决的陕西高院刑一庭庭长张宽详介绍说“死刑判决的程序是极其严格、细致的,一审要中级法院才能受理。先是侦查机关负责案件的侦查,得到充分的证据后报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研究符合起诉条件才会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庭认定符合开庭条件就提交合议庭,并且死刑案件还必须上审委会讨论。我们作为二审法院,接到上诉后,也采取合议制,审判员负责搞清事实,他们先要阅卷,还必须会见被告人。这个案子一审的事实比较清楚,他们请一审查证了吵架到死亡现场之间的距离,可能也就没有去了解其他啥情况。审判员最后要对认定的情节、适用的法律等做出书面报告,提交合议庭讨论,认为成熟,主审人根据合议庭的意见形成报告,报院审委会。我们院现在编制不全,审委会只有10个人,根据高院的授权,这类案件由省院核准,于是审委会作出最终裁定。”
死刑核准权:大部分下放到省级法院对“人命关天”的死刑判决,我国法律一向是慎重、严格的。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郑定介绍说“在汉代,地方行政有判决死刑的权力,但后来权力就回归了皇帝。唐朝开始建立了三复奏、五复奏的制度,死刑犯都要由皇帝来勾决。”在我国现行的二审终审的法律程序之上,专门制定有死刑复核的制度,“死刑复核程序,确立了统一的死刑标准,从审判程序上严格了死刑的规格,能够有效地防止错杀。”
而由哪一级审判机关行使死刑核准权,是死刑复核程序首先遇到的问题,《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外,都应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就这些法律规定看,“我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从根本上来说属于最高人民法院”。
然而,伴随着严打的形势,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1983年9月7日,最高法院作出了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决定。而由此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使得1997年修订《刑法》时再次提出了核准权回收的意见,但1997年9月26日最高法院下发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更使这一权力“绝大部分都下放到了省一级”。
法学专家:权力下放易出漏洞朱占平律师认为,这样的做法等于是省略了死刑复核程序,“在实践中,二审程序代替了死刑复核程序,由自己复核自己的判决,这种形式不是形同虚设了吗?”
把原来的两道程序合并成一道,漏洞的出现是毋庸置疑的。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卢建平分析了这种权力下放可能出现的问题,“各省高院行使复核权带有很浓的地方色彩,实践中受到党政领导的干预比较明显。有时,证据、程序上的疑点不能充分考虑另外,发案率、社会治安一票否决权等类似的东西使省一级高院在处理时某些环节上不太好把握。”
最高法院刑庭一位法官在接受采访时坦陈,“最高法院没有能力承担所有案件的复核”,他解释说,“要做到这一切,最高法院的人力、物力都严重不足,整个高院只有600人,从事审判工作业务的有六成。就拿刑一庭说,设有四个合议庭,其中一个是搞调研的,剩下三个庭每个庭四五个人。一件大案的卷宗有时就一大车,每个人看一遍,再做笔录,最后还得上院长、主要庭长出席的11人的审委会,规定7人出席才有效,就算一个星期办一件大案,全国那么多案子往哪管去!全院的人整天24小时不休息也干不完。”
现代版“刀下留人”:偶然成分有多大?
对延安这个现代版本的“刀下留人”的故事,各方人士最大的一个疑问是“一个法庭庭长的一个电话怎么就把正在执行的案子中止了呢?”朱占平律师解释说“我国法律规定在死刑犯喊冤、事实认定有出入等几种情况下,死刑可以中止。”但如此解释带给人们的是更多的疑惑在类似的案件中,偶然与必然各占有多大的成分呢?
记者专访:法院谈不上有什么责任记者在这一事件中,法院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张宽详我们没有责任,最高法院行使职权中止行刑的事情过去也有,是很正常的,也可能恢复行刑。从目前来看,还不能说案子存在问题,更谈不上有什么责任。案件要以裁定说话,我们都是实事求是按法律办事,谁说有问题了,我不承认。
记者请您谈一下这个案子的进展情况。
张宽详高院要求暂停执行,后面肯定还会有具体的指示。现在指示已经下来了,我们就是根据指示一步步操作,但具体做什么,按照审判纪律,是不能向外界透露的,最终还要以判决为准。
记者有人认为,在现行制度下,死刑复核程序等于名存实亡,这个问题怎么认识?
张宽详立法程序上规定有复核程序,但最高法院授权给了省级法院,从体制上讲是不太合乎程序的,我们只能一套人马两套程序一起走,即便是内设机构也不可取,因为审委会最终只有一个。要解决这个问题,那应该是全国人大和最高法院考虑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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