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诗文卧床多年,双腿已萎缩不堪。 记者 牟勇 摄
31岁的男人对自己的小便没感觉,只好把尿布夹在大腿间;对大便没有感觉,只好睡在便盆上。就这样,从17岁到30岁,整整睡了13年。 这些,都是因为一次工伤事故,让万盛农民许诗文高位截瘫。为讨回应得伤残补偿,他在病榻上和万盛区公证处打了几年官司。 瞬间丧失行走权利 昨日,记者前往万盛区丛林镇新建村火地湾社许诗文家中,病床上恶臭难闻,他的下肢已经萎缩成骨架子,臀部、背部有多处褥疮。他称有13年未下地行走了,一台旧收音机和朋友送的黑白电视,是了解外界的唯一渠道。 1989年12月17日,在许诗文的记忆里很近,当时他是原南桐矿区(现万盛区)丛林乡(现已改为丛林镇)修建队的工人。那天上午,他在押运水泥桩时被工程车压在了轮胎下,突然感觉下肢失去知觉,无法站立。经万盛区医院鉴定:永久性截瘫,丧失劳动能力。1989年到1993年,陆续住院治疗,修建队多次欠费,医院被迫停药。家人多次与修建队协商解决未果。 1993年7月1日,时任乡企办主任的张仁祥主持调解,修建队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偿22000元了断。“政府的人当时说,南桐矿区现在没有伤残鉴定机构,人民医院说了算;没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企办调解作数;现在国家没有伤残补助标准,现按照丛林乡1993年12号文件,协议一次性了断处理。我当时实在等不下去了,需要救命钱,就在协议上签字了。当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公证员是李毓才。”许诗文说起当年的调解,记忆犹新。 “土政策”引发官司 22000元伤残补助很快花光,许诗文的父亲许顺银四处举债给儿子疗伤。一个偶然机会,得知儿子伤残补助标准偏低,丛林乡的1993年12号文与国家有关法规“打架”:应按月补助,非一次性了断。同时,早在80年代,原南桐矿区就有伤残鉴定机构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但乡企办调解时却称没有。老许觉得受了蒙骗。 随后,修建队改制,债权、债务由丛林镇政府接管。1999年和2000年,许诗文以补偿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为由,把丛林镇政府推上被告席,要求变更赔偿数额,赔偿伤残补助8万元,均败诉。主要原因是诉讼时效已过,同时,经公证了的协议已开始履行。 2002年3月19日,许诗文申请万盛区司法局撤销1993年作出的公证。5月,万盛区司法局维持了原来的公证。接着,许诗文开始打行政官司,状告万盛区司法局。许诗文诉称,伤残补偿协议是按照丛林乡的不合法文件签订,协议自然不合法。同时,协议签订有胁迫和欺骗行为,公证不应该对不合法的协议进行公证,否则就是违法行政。故请求撤销维持原公证的决定,结果败诉,理由是证据不足。 “土政策”是否违法 原丛林乡的伤残补助的“土政策”是否违法?制定“土政策”的依据是什么?依照“土政策”签订的协议为何通过了公证? 昨日,原丛林乡企办室主任,现任丛林镇人大主席的张仁祥称,当时他不知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更不知道应根据伤残等级按月补偿。 丛林镇党委书记陶长银称,许诗文伤残补偿协议参照的丛林乡1993年12号文件是有些不妥,尤其是补偿标准方面的规定。一个地方法规,健全和完善要有个过程,要本着为人民负责和忠实于法律的原则。正因为这些,政府让许诗文吃上了低保,还纳入特困户救助行列。 万盛区公证处公证员李毓才面对自己1993公证的文本称,当时还不知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劳动部门证实:《保险条例》1953年就开始施行至今未废止)。 万盛区司法局副局长蒋水文对原公证书和维持公证的决定不置可否。记者请他出具公证该协议的法律依据,他查找了约20分钟,称没有找到,无法提供。 劳动部门观点很鲜明:“土政策”违法。万盛区劳动局工资保险科周登武称,原丛林乡的1993年12号文,显然悖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如果该文件参照了一些乡镇企业管理文件精神,也是不符合劳动法要求的。实际上,早在80年代,万盛区就有伤残等级鉴定机构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但许诗文的伤残纠纷均未经过这些部门,当时的乡政府一手进行了“操办”,这种解决方法是不妥的,有隐患。 记者 朱强章 实习生 刘华 新闻链接: 《重庆市公证条例》第二十二条:公证机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应作出拒绝公证的决定,并向申请人或者代理人说明拒绝公证的理由。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单位应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七十五。其中:一级伤残百分之九十,二级百分之八十五,三级百分之八十,四级百分之七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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