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湖北武汉市江汉区房地产管理局原局长方大淼因受贿51万余元,被武汉市法院以方具有自首和重大立功情节、且退清全部赃款为由,判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武汉市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此案于5日在湖北省高院开庭,方大淼是否具有“重大立功情节”成为庭审焦点。 8年局长受贿51万元 2001年3月,武汉市纪委接到举报:江汉区房地产管理局局长方大淼涉嫌违纪问题。经过调查和外围取证,办案人员获悉,方的妻子汪某2001年春节炒股时,一次性购入价值8万元的股票。后汪某交代了她春节前购买股票钱的来源,并主动供出她在某银行有个保管箱,箱内有现金存折、借款条及其他资料。面对巨额存款和他人借据,方大淼交代了其违纪事实。经查实,方大淼在担任局长8年多的时间里,共受贿51万元。 今年2月28日,市中级法院认定,方大淼犯罪事实清楚,同时,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期间,能主动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退清全部赃款,并检举揭发武汉市有重大影响的犯罪案件。综合以上事实,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方大淼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 检察院抗诉:判得太轻了 今年3月5日,武汉市检察院收到了方大淼被法院宣告缓刑的处置结果,认为太意外了!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方大淼的受贿数额,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应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量刑幅度裁量,再依照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条款,也只应在法定刑10年以下5年以上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3月8日,该院以此判决量刑畸轻为由,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庭审焦点:方检举行为是否属重大立功 经市检察院抗诉,省高级法院于5日上午8时许二审此案。 庭上,当审判长问方大淼对检察机关的抗诉有无异议时,方表示无异议。公诉人则向法庭指出:“我们对市法院认定方大淼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该判决书对量刑情节适用法律有偏差,处刑不当、量刑畸轻,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方大淼检举他人犯罪事实的行为是否属重大立功情节展开了论述。 5日上午10时许,法庭宣布,经合议庭合议后将择日宣判。(摘自《武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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