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27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获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颁布与实施,是继1989年行政诉讼法及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行政法制建设领域又一部极其重要的法律,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又一座里程碑。 行政许可,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经济事务实行事前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具体而言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或者确立其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行为。可见,行政许可作为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行政权力,能否正当行使关系到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关系到行政机关自身的廉洁与效率。 长期以来,由于受落后的行政管理模式的影响,行政机关对行政审批手段过度依赖,造成了我国行政审批项目过多过滥、程序冗长复杂、群众不堪重负的现象。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将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成为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突破口。一是行政许可法通过对行政许可设定权的从严规定,将扭转由于设定权主体不明确、设定事项不规范而造成的乡、县政府都可以随意设定许可的混乱局面;二是行政许可法通过对许可程序的科学设计,可以达到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减少环节,防止“暗箱操作”和滥用权力,保证正确行使权力的目的;三是行政许可法通过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与监管,将改变行政机关重许可轻监管或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将改变只有权力没有责任,缺乏公开有效监督机制的现状。 近两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各地方及国务院各部门先后开展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了一大批行政审批项目,规范了行政审批程序,取得了初步成效,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巩固行政审批改革成果,同时防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为减而减、边减边设、减完了事、各行其是”的现象,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纳入法制化轨道,引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沿着良性轨道发展。 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按照世贸组织规定和我国的对外承诺,行政许可应当以透明和规范的方式实施,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对贸易的限制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世贸中国工作组报告书并对服务贸易的行政许可程序提出了9条明确要求。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对于履行我国对外承诺,进一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法制文明是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又是法制文明的核心内容之一。许可、处罚、收费是行政机关管理社会事务最常用的三种方式,行政机关能否在这三方面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衡量行政机关能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正当合法行使权力的重要标准。我国早已颁行了行政诉讼法,解决了行政权的监督与救济问题,我们也已施行了行政处罚法,解决了行政处罚的法制化、规范化问题,依法行政水平得到了很大提高。而今天通过的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从主体、内容到程序都做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不仅使行政许可行为有法可依,也将推动我国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总之,行政许可法的出台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但是,行政许可法的出台仅仅表明以后行政许可有法可依了,但怎样在实施过程中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让行政许可法在我们的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这也许才是我们在欢呼行政许可法出台之余,应多加思索并付诸行动的关键。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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