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人行了巨额贿赂后,又怕受贿一方杀人灭口,于是在行贿时偷偷录了音,然后又欲悄悄将该录音带进行公证,以便“保全”自己。4日,洪山区公证处公证员李安枝就接到这样一起离奇的咨询电话。
昨日,李安枝告诉记者,4日上午10时左右一个自称是企业老板的人打电话来,咨询如何对录音进行公证。他称自己在生意中曾向客户行了一笔巨额的贿赂,因担心客户日后会杀人灭口,所以在向客户行贿时,自己偷偷录了音,现在想公证行贿录音,以防“不测”。李说,打电话男子语气显得相当紧张,称自己是在路边电话亭里打的电话,而且他不愿再透露任何细节,5分钟后该男子就匆匆挂了电话。
李告诉该男子,公证首先须是合法的,而行贿录音是犯罪的证据,所以是不可能进行公证的,而要“保全”自己惟一的办法,是去投案自首。
记者就此咨询了湖北东神律师事务所祁松涛律师,他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贿和受贿在5000元以上的就已构成了犯罪,行贿人对行贿的过程进行录音,只能作为犯罪的证据,与《公证法》要求的合法、真实和客观相违背。
祁律师认为,用“公证”罪证来保全自己,是极不可取的方法,而且也不可能。他认为该行贿者只有投案自首,才是保全自己的最好办法。(记者曹旭峰 实习生陈显敏 通讯员王发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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