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吃皇粮的新闻受到关注,无疑是因为过去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由于“靠收费罚款过日子”而产生的种种弊病。在我国传统的城市管理体制中,尽管各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总数不少,但分散到各支队伍后,无论工商、环保还是市容、市政等,都感到力量不足,往往要靠雇佣临时工执法;加之大多数没有经费保障,凭借“靠山吃山”的错误思想,靠罚款和收费养活执法队伍,导致执法方式简单、粗暴,乱收费、乱罚款、以罚代管的现象比较严重。人民群众意见较大,尖锐地批评有些地方和部门“管理就是收费、执法就是罚款”。这无疑是一种现实背景。
毕竟不能让执法者饿着肚子来工作,来文明执法。缺乏必需的经费保障,使得“为人民服务”变成“为人民币服务”也就不算奇怪了。虽然并不排除职业道德的缺失而使执法行为演变成为“执法经济”,但在很大程度上,城管弊病同样是来自体制的漏洞,一种“只给权不给钱”的思维方式,其实正是在制度建设中预设了“以权力为资源”的倾向。当权力事实上被默认成了执法者“自家的山水”,权力的公共性就无从谈起,于是也就有了我们常见的“吏呼一何怒,妇泣一何苦”的场面,于是执法不公也就不在话下。
修复体制漏洞,城管“吃皇粮”是必然的“硬件支持”。报道指出,从一些试点城市的反馈情况看,“吃皇粮”使得当地城市管理执法队伍“执法形象得到明显改善”。但是很显然,“吃皇粮”的选择,并不单单着眼于此,它更是一个社会指向公正、文明执法的必然选择。就此而言,要说的话可能就多了。“靠山吃山”、以罚代管的执法不公现象又岂独以城市管理队伍为然?我们看到,在公安、司法以及其他的执法部门身上,它都曾经或依然或多或少地存在着。“罚款指标”、“执法创收”的结果,使得什么事情都可能出现,比如被指为卖淫的居然是处女等等。
当然,“吃皇粮”仅仅代表了一种公正执法的指向。我们看到,在“吃皇粮”的背后,制度环境正在悄然改善,这就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就是要通过人员、机构的精编,变“三个和尚没水吃”的旧管理格局为“一个和尚挑八担水”的新型格局,以解决过去由于多头执法、职权交叉而导致的执法扰民、以罚代法等问题。从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到“吃皇粮”,到执法公正,城市管理执法的这种转变过程,也许可以成为我们社会向所有执法领域寻求公正的一个蓝本。(杨耕身) “城管吃皇粮”消息一出,许多人为之叫好。但是,“吃皇粮”的理由却让我感到无限 惶与惆怅。
我不反对城管人员“吃皇粮”,但吃皇粮要有一个更好的理由,并且这个理由应通过合法的程序来保障。现在的问题是:吃皇粮的理由,似乎只是为了防止乱收费乱罚款和简单粗暴执法,而不是其他。照此逻辑,所有存在乱收费、乱罚款的单位都应转为“吃皇粮”,因为“在我国传统的城市管理体制中,尽管各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总数不少,但分散到各支队伍后,无论工商、环保还是市容、市政等,都感到力量不足,往往要靠雇临时工执法;加之大多数没有经费保障,凭借‘靠山吃山’的错误思想,靠罚款和收费养活执法队伍,导致执法方式简单、粗暴,乱收费、乱罚款、以罚代管的现象比较严重。”(语见新华社消息)
如果照此逻辑推理,任何部门都可以人手不够或工作管理需要为由,成立临时执法机构,招聘临时执法人员,包括根本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充当临时警察、临时法官、临时工商和税务管理人员等,然后从正式机构中划出一块权力供这些临时机构和人员“以权生钱”,一旦“时机成熟”,再以相似的理由将这些人和机构统统“收编”为国家正规军。
我认为,在这样的行政管理思路指导下,国家公职机关和人员不走上“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老路才怪。它至少说明,我们的行政管理思维,还停留在落后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水平上,缺乏应有的全局的、法治的观念和相应的制度支持。
我不认为城管吃皇粮就一定能彻底解决“管理就是收费”和执法人员简单粗暴的问题,因为同样是吃皇粮的,同样落入“管理就是收费”泥淖的,远不是城管一家。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不需要我来举例。
现代法治社会,任何公共权力的生成,都必须严格经过民意的许可和法律的授权,而不能由权力部门“父生子,子生孙”式地不断繁衍。否则,权力的无限扩张和膨胀将不可避免,公民的权利空间将越来越小。因此,让城管吃皇粮的前提条件,是城管权力的存在必须有足够的法律和民意支持。仅仅以城管存在执法粗暴、以罚代法现象为由,就让其“吃皇粮”,显然回避了权力的合法性来源这一根本问题,凸现出我们的行政管理方式,包括机构、职能的设置,以及与此相关的定编定员工作,缺乏足够的科学和理性,以及在法律约束下的制度安排。
这篇短文,并不涉及各个城市是否有必要专门设立城市管理部门,以及城管部门是否有必要“吃皇粮”的问题。它们是否有存在的必要,其职能到底是什么,以及这些职能是否能由现有的行政管理机构“分而代之”———比如乱摆摊设点是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环境卫生是否由城市环卫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管理,乱搭盖问题是否该由城市规划部门管理,乱占道等问题是不是由交通部门管理,等等———都应该是有关决策部门的事。
我想说的是,如果城管部门确有存在的必要,那么就请按法定、民主的程序给它确定职能、编制,并拨付相应的款项。一言以蔽之:“吃皇粮”的正当、充分的理由,应基于权力来源以及程序的合法性,而不仅仅是因为存在“乱收费乱罚款”和执法人员简单粗暴的问题。(童大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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