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杨文学 通讯员马越)日前,西城法院宣判了一起以挑选“演员”为名诱骗女青年,强迫拍裸照后对其抢劫的刑事案件。法院一审分别判决案犯张某及同伙8年和8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
2002年12月底,无业青年张某、赵某和曹某(在逃)给个体女演员俞某打电话谎称某剧组要选女3号,希望她来试镜。31日下午当俞某赴约时,三名恶徒持刀逼迫俞某拍摄裸照,后将俞的200元钱和身份证抢走。
2003年1月12日下午,赵某给俞某发短信要她拿钱换裸照胶卷,俞某一方面被迫答应给赵某4000元钱,一方面及时报警。当晚18时许,赵某等人被公安人员抓获。
法院一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3000元;赵某有期徒刑8年零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