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 继2001年和今年元月省公安厅两次放宽人才在我省的落户条件后后,本月13日,省公安厅又召开新闻发布会,传达了《省公安厅关于对引进人才的户籍管理办法》,根据《办法》精神,我省将进一步放宽人才的落户政策。此次改革,提出了许多新颖的方法,切实解决了人才在我省的落户问题,加快人才聚集。
放宽了应届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在省内城市落户的政策。
《办法》规定,凡在省内各类城市落实了用人单位(含非国有单位)的具有国民教育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均可将户口迁入用人单位所在城市落户。而未落实用人单位的国民教育硕士研究生以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在省内拟就业城市先落户再择业;国民教育本科和专科毕业生,可在除省会城市以外的其他拟就业城市先落户再择业。《办法》在我省首次提出“投靠”概念,即:毕业生如在拟就业城市有亲友投靠,可将户口落在亲友处。
放宽人才落户限制,为引进人才服务。
省内用人单位引进的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省会城市本科及以上)或具有中等技术职称的人才、技师、高级技师或经县以上人事部门认定的人才,愿意迁移户口的,可有条件地办理迁移手续。这次改革,把人才的范围不仅仅拘泥于获得文凭的知识分子,更扩大到了具有专业技能的人员上,打破了常规对人才的认识,有利于把更多的实用技术转化为直接的生产力。
解决留学回国人员及自主创业毕业生在城市落户的问题。
《办法》指出,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在省内已落实用人单位且要求落户的,不论其出国前原户口是在是在省内还是省外,可依次在居住地、所在单位、所在城市亲友处接收档案的组织、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落户。同时,国民教育大专及以上学位的应届毕业生(省会城市本科及以上)和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士以及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在省内城市创办可界含量较高的开发型、孵化形、服务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及兴办私营企业或进入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区创业区的,也可将户口落在本地。
(四川在线记者:喻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