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计划生育新条例出台 对原政策未修改仅作微调
2002年9月5日16:00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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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杭州9月5日消息:经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公布日起施行。
据浙江日报报道,为了保持现行生育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从严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新《条例》对原有生育政策未作修改,仅作了微调。如新《条例》关于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象的规定有11项,其中只有一项内容的文字作了调整,其他10项内容与原《条例》完全一样。同时,还规定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5年内可继续享受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今后想生头胎,无须审批了。新《条例》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为其发放一孩生育证明。”新《条例》还对生育间隔期问题作了进一步完善,即女方年龄在28周岁以上,如果想再生一个子女,可不受4年以上的生育间隔期限制。
据悉,新《条例》除更加细化了对晚婚晚育、独生子女的奖励与保障政策外,还明确规定对违法生育的男女双方,将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谢国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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