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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可以仲裁 山东将设立人事争议仲裁机构
2002年4月23日09:24  齐鲁晚报


  本报济南4月22日讯(记者 李艳)今天获悉,山东省人事厅新近出台《山东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这样在处理“人才流动”引起的争议时,除了劳动仲裁,我省将有人事争议仲裁了。
  据介绍,该《办法》主要适用范围是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或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用(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以及其他人事争议。
  按照规定,省、市、县(市、区)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一般由3名或者3名以上的单数仲裁员组成。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自处理。
  申请人应当在发生争议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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