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讯(记者李俊 通讯员武劳宣)昨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宣布,我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收费优惠政策已出台,下岗失业人员将凭全省通用的新《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政策优惠。 转自搜狐 新出台的优惠政策规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有关收费免收的优惠政策。此项优惠政策从今年元月1日开始实施,暂执行到2005年12月31日。可享受的优惠政策涉及工商、劳动保障、税务等22个部门的56个收费项目。 转自搜狐 和去年6月我市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相比,即将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的申办更加透明公正。规定本人在申领新证时,必须经所在社区公示后方能发证。 转自搜狐 以往已领取的《再就业优惠证》未到期的个人,可凭该证到原发证机关换发新的《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新的再就业政策。 转自搜狐 以往领取了企业《再就业优惠证》的企业,可凭该证到原办证机关换发《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继续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转自搜狐 劳动保障部门特别提醒:新证的发放工作还未展开,目前劳动部门正在筹备新证申报和旧证的更换工作。具体的申报、发放时间将通过新闻媒体统一公布时间。 转自搜狐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