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崔丽 杨得志 外来务工人员在浙江有权参选人民代表 浙江老板在外地投资经营却当不上代表 两会期间,来自浙江代表团的全国人大代表李邦良得到了一份特殊的礼物———作为在京浙江籍民营企业的优秀代表,他和自己的9位老乡被北京浙江企业协会授予了“十佳优秀经营者”称号。同时,10家在京浙江籍民营企业领头羊获得了“十佳优秀企业”称号。 “目前,浙江人在北京经商办企业的达40万,开办的各类企业达上万家,为北京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他们之中却没有人能在北京当选人民代表。”———这让李邦良感慨万端。 许多长期在北京经商的浙江籍民营企业家,在10多年岁月的磨砺下,已经成了地道的浙江籍“老北京”。他们居住、工作、生活、纳税全部在北京,但是,由于户籍的关系,他们的权益、建议、呼吁却少有反映的途径。最重要的,就是他们根本无法以人大代表的身份,发出这个群体自己的声音。 不止在北京。目前,浙江籍的大小老板几乎遍布全国每一个城市,温州,长期在外地经商办企业的人员即达100万。他们几乎都无缘当选居住地的各级人大代表。 但是,在李邦良的老家浙江义乌,甚至是普通的外来打工者,都已经有了自己的人大代表。 2001年12月7日,分别来自江西、安徽、贵州的王小君、王芳、马丽珍等7名外来务工人员,在浙江省义乌市大陈镇当选为镇人大代表,成为浙江首次外来工参加居住地乡镇人大代表选举的范例。 两相对照,让浙江籍在京企业家们备感尴尬。 这种尴尬源于选举制度。我国实行选民登记制度,选举机构对依法享有选举权利的公民进行登记注册,以取得选举投票资格。1986年选举法进行修改时,简化了选民登记手续,采取一次登记长期有效的做法。我国公民在年满18周岁后的第一次选举活动中进行选民登记,以后只要没有发生选区变动或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无需重新进行选民登记。 但绝大多数流动人口恰恰都是在年满18岁以后开始迁徙,离开自己的选区,或者外出经商,或者外出打工。他们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得不到实质保障。 本次两会,重视外来人口参与当地选举的呼声甚高。对于那些长期在某一个城市务工经商的人士来说,他们的利益更多地与现居住地的政府行为有关,而与其户籍所在地关系不大。他们在现居住地切身利益的有效表达,需要有畅通的参政议政渠道。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文京反映,他接触的一些外省籍非公经济人士希望参加本地人大代表选举的愿望很强烈,但却不知道应该找谁,无法顺利参与选举。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张燕丽认为,这种情况并不是非公经济企业职工所特有的问题。随着外来人口的增多,很多城市出现了大量本人与户口登记相互分离的情况。当然,在非公经济企业中,这样的问题表现得尤为突出。 “绝对不应该用户口卡住外来常住人口的脖子,影响他们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生活在拥有300多万“非户籍常住人口”的深圳,全国人大代表、原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余庆对此深有感触。3月10日,他向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提交了《关于建议尽快修改〈选举法〉,确保外来劳务工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议案》。 这一议案不仅得到了来自深圳市的所有7名全国人大代表的附议,还得到了众多广东代表的赞同。目前,广东外来流动人员已经突破1000万,相当于广东总人口的1/6。 另外,许金和等39名代表也提出,《选举法》自1995年修改以来,我国的政治形势和社会经济等方面都发生了许多重大的变化。选举法中有关“选区划分”、“选民登记”等条款,已不适应形势的变化及选举工作实践的要求,建议对《选举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处蔡定剑博士指出,改革开放前,这一问题尚不明显。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公民的流动性大大增强,人不一定都拴在户籍所在地。“公民的民主权利意识大大提升,相应地,选举制度要从过去以户口地划分选区改为以居住地划分选区。” 他说,这首先需要改变中国的人口管理制度,要从户籍管理改为居民管理。 蔡定剑认为,改革本身并不困难,可以做出规定———长期居住两年以上,获得居留证,即可参加当地选举。“无论浙江籍的‘北京人’、还是山东籍的‘深圳人’,都享有参加管理当地城市的管理权和发言权,他们的权利需要代言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