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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妻子”忠心耿耿不二嫁 死刑犯要结婚难住狱方
2002年5月15日15:32  京报网-北京晚报

  我国刑法是否有剥夺罪犯民事权利的规定?《监狱法》及《婚姻法》对罪犯结婚问题有什么专门规定吗?

  据华商报消息 33岁的重庆人钟帮财于1999年9月5日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死缓,同年12月转入重庆监狱改造。去年初,钟帮财向监狱领导递交了一份申请书,称自己欲与监狱外相恋多年并育有两女的陈文碧结婚,而监狱方面则认为服刑犯结婚既无先例又无法律依据,感到十分为难。

  钟帮财称,早在1992年,他在永川做生意时结识了与自己同岁的陈文碧,不久两人便同居,并于一年后生下一女。当时未办结婚证。生下女儿不久,陈文碧再次怀孕并又生下一个女儿,因是超生第二胎,钟更不敢去办婚姻登记。当时想等等再说,没想到一拖就拖到自己犯罪入狱。入狱后,陈文碧对钟仍然忠心耿耿,发誓自己要将两个女儿拉扯成人。在给钟的信中陈写道:“钟三(钟帮财小名),我多么希望你能早点回来,两个女儿希望你能早点回到她们身边来当个好爸爸,你做错了事就要在里面好好改正,我们母女3人等着你!”

  接到陈文碧的信,钟帮财内心充满了希望,在监狱里积极表现。然而,女儿在一天天地长大,却因为当初他与陈没办结婚证,没有户口读不了书,如今大女儿已8岁,小女儿已6岁都还没上学。文碧一封又一封的来信让钟帮财焦虑不安,他思前想后决定,要与陈补办一张结婚证。

  接到钟帮财的结婚报告,管教干部犯了难,服刑犯结婚在重庆还没有先例。然而看着钟每天心不在焉情绪极不稳定的样子,管教干部焦急万分。

  “从利于服刑犯改造、解除服刑犯后顾之忧的角度考虑,我们也极想让钟帮财与陈文碧完成结婚手续。但是《监狱法》及《婚姻法》对服刑犯这类特殊人群没有作相应规定,我们无法可依!”说起此事,重庆市监狱副监狱长吴有才也十分无奈。他还指出,通过调查发现,在他们监狱里,像钟帮财这样非婚生子的事实婚姻共有49起。

  “原则上是不同意服刑犯结婚的。”重庆市监狱管理局政治处余耀先说,作为服刑犯,其人身自由受限,不能履行家庭义务,尽管新的《婚姻法》规定1994年2月以前同居属事实婚姻,不过服刑犯人则应算特例。余耀先最后告诉记者,钟帮财的结婚申请最终能不能得到批复,还需要局领导集体研究后再作决定。(匡丽娜)

  夏敏(中法网网友·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刑法是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它的适用是基于犯罪行为和事实的存在,其目的正如以双面预防理论而著称的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所说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因此,除了死刑(因为死刑一经执行,犯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也就取消了),刑法并不必然造成犯人的民事权利被剥夺,刑法在这方面没有也不会作出什么规定。我国监狱法第七条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这里面其实已规定得相当清楚,也就是说除了法律明确予以剥夺的,犯人的民事权利仍然依法受到保护。至于我国婚姻法,对罪犯的结婚问题也没有什么特殊的规定。

  张彤(中法网网友·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一个罪犯在服刑期间其民事权利肯定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但这种限制应建立在法律的明文规定之下。如政治权利、人身自由等。对于罪犯的婚姻权,法律是没有明文剥夺的,那么就应该由其合法享有。这是个人的“私权”。既然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离婚,凭什么就不能结婚呢?

  程东宁(中法网网友·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刑法是最严厉的刑罚,他不仅可以剥夺人的生命权,还可以剥夺人的人身自由权和依附于人身的其他政治权利。虽然刑法没有规定剥夺罪犯民事权利的法律条文,但由于罪犯的特殊身份和在特定的场所服刑,而使其民事权利的行使受到来自法律规定的限制,罪犯就不可能像正常人一样生活、尽义务,其言行举止都将受到严密的监视。对于婚姻问题,同样因其人身失去自由,而无法尽到做父亲、丈夫的责任。《监狱法》和《婚姻法》虽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这只是对正常人而言,而对于一个受到刑法惩罚正在服刑的罪犯来说,他的这种民事权利只能是暂缓行使,待其人身自由恢复后再行行使。有人提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话一点儿也不错,很符合法律精神,我完全赞同。但我们不能忽视两个问题,一是这一法律精神所指是刑法没有规定的行为不能作为犯罪来认定和处罚;二是罪犯因服刑而在一定的时间内失去人身自由,也标志着他的民事权利行使受到来自法律规定的限制。如果我们机械地将刑法没有规定的都理解成是罪犯可以行使的权利,那么,刑法的强制性还能得到体现吗?

  刘兵(中法网网友·北京依莱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我国刑法中虽然没有剥夺罪犯民事权利的规定,但是由于服刑人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刑罚的剥夺性惩罚,因此对于服刑人来说他民事权利的行使因为与刑罚的剥夺性惩罚相冲突,实际上已经不能行使。这并没有从法律上剥夺罪犯的民事权利,只是造成了权利行使的事实上不能。

  方必胜(中法网网友·安野鞋业有限公司):由于在监狱服刑的罪犯被剥夺了人身自由,罪犯的民事权利事实上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根据监狱法规定,罪犯服刑期间的来往信件要受到审查,实际上是从一定程度上限制或者剥夺了其通信自由权和隐私权。《婚姻法》没有关于罪犯禁止结婚的强制性规定。如果说有限制只能是结婚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同时从关于监护权利的被终止等来看,其民事权利实际上也是受到了限制或者剥夺。所以关于罪犯的民事权利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某些权利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某些权利由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者剥夺而实际上被剥夺或者限制。

  为什么服刑犯不能结婚?

  曹春林(中法网网友·北京市天正律师事务所):认为服刑罪犯没有权利结婚的看法是错误的,一个人哪怕是一个罪犯,只要他的任何一项权利没有被依法明示剥夺就仍然有权享有。我认为那些以为服刑犯人,甚至是死刑犯人没有权利结婚的人,是把能不能结婚与是否方便结婚这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问题搞混了。基于我们的监狱管理制度,当然也是世界各国的通例,服刑的犯人是不能享有充分的人身自由的,因此也就不能与家人尤其是配偶正常同居、生活,这是可以理解并且十分有必要的。但是,并不能因此就说服刑的犯人没有必要、没有权利结婚。可以这样认为,结婚不结婚是私人的权利,国家不予干涉,但是不能同居却是国家因其犯罪行为对罪犯人身自由权的剥夺,罪犯本人及其亲属必须接受,哪怕因此影响了自己权利的行使。如果我们用缓刑犯人或者假释犯人这样的特例来讨论就更清楚了,由于他们的人身自由没有像其他犯人那样受到严格限制,所以履行正常的结婚手续完全可能。

  王峰(中法网网友·河北电视台):这里的不能结婚主要是因为服刑犯被限制了人身自由,这种情况下结婚不可能形成婚姻的真实内容,这种有名无实的婚姻既无法享受权利,也不可能履行《婚姻法》中所规定的义务,因此是不会受到法律保护的。所以从实际出发,不应该支持服刑犯结婚。

  赵海庆(中法网网友·安钢集团水冶钢铁公司):服刑犯可以结婚。从我国的婚姻法分析,婚姻是一种个体可自由支配的与人身密切联系的权利,是一种绝对契约关系,只要不违背婚姻法的强制性规定,并且从刑法的处罚性质分析,婚姻关系不会影响其刑事责任的承担,它属于绝对的私权范围的权利,刑法没有剥夺和限制的必要。

  黄鹃(中法网网友·湖南省株洲市自来水公司):因为罪犯处于监禁服刑的刑罚条件之下,其所有的法定权利具有不完整性。罪犯婚姻家庭权利的资格与其他公民并无差别,但实际上在行使权利的权利能力上却受到一定的限制,有的甚至完全处于中止状态之中。因为罪犯失去自由的特殊人身状态,决定了罪犯不可能具有行使结婚自由的权利。所以,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结婚的权利能力悉予冻结,一律不得结婚。但需要说明的是,这种权利的资格仍然存在,而没有被剥夺。

  李龙鑫(中法网网友·清华大学法学院):我觉得回答这个问题应该用另一个问句:凭什么服刑犯不能结婚?我国的相关法律中都没有禁止服刑犯结婚的规定,服刑犯也是区别于国家公权力机关的公民,因此根据“对于公民和民间组织、团体而言,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即是允许的”法律适用原则,该案当事人应该可以结婚。

  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事实婚姻有何规定?钟帮财与陈文碧1992年即同居并育有两女,他们是否算事实婚姻?能不能补办结婚登记?

  曹春林:修订后的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问题作出了比较合乎情理的规定,只要钟与陈1992年同居之时完全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要件,现在可以补办结婚手续,婚姻的效力追溯到当初同居的时候。

  程东宁:新婚姻法彻底取消了事实婚姻的提法,规定凡是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一律视为非法同居。如果要补办结婚手续,仍然需要当事人双方亲自到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由于目前罪犯正在服刑,所以还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王殿玺(中法网网友·包头钢铁学院):钟帮财与陈文碧的两个女儿已到上学年龄,但因父母的这种违法婚姻而无法入学,从孩子的身心教育来讲,承认其父母的事实婚姻并允许补办婚姻登记,对孩子是有利的。父母的错误不应当延续到孩子身上,孩子是无辜的,况且《婚姻法》中也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是否承认父母的事实婚姻并允许其补办婚姻登记将影响到孩子的前途,因此,既然法律上没有规定服刑犯是否可以结婚这样的事实,就说明允许服刑犯结婚并不犯法,承认钟帮财与陈文碧二者的事实婚姻并同意其办理婚姻登记是行得通的。

  曹庆涵(中法网网友·大庆市专家咨询委员会):“事实婚姻”这个词科学含量太低,逻辑混乱,婚姻法不用这个词是明智的。《婚姻法》对非婚两性关系已有确切的用词———同居。钟帮财与陈文碧是同居关系,不宜称为“事实婚姻”。《婚姻法》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没说“禁止无配偶者与无配偶者同居。”所以钟与陈同居不受法律追究。《婚姻法》第八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因此,钟与陈补办结婚登记是符合法律的。但在狱服刑无法补办登记。《监狱法》第五十七条:“判有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一半以上,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因此,只有钟在狱中认罪服法,一贯表现好,争取改判减刑,服原判刑期一半以上之后,有可能准其离监探亲,监狱作为特例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有可能补办其与陈的结婚登记。

  石明磊(中法网网友·北京大学):新婚姻法没有对事实婚姻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只是通过“补办登记”的方式为事实婚姻留下了存在的空间和解决的方法。在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则比较明确地提出了事实婚姻的定义即“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为事实婚姻。钟帮财和陈文碧两人一起同居并且生儿育女,符合了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事实婚姻。依据新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应当能补办结婚登记。

  方必胜: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而对于犯罪分子的特殊预防角度来看,应当在以监狱的教育改造为主的前提下,调动社会的力量来感化改造犯罪分子,即实行刑罚的社会化,这将更加有利于刑罚功能与目的的实现。婚姻是特殊的民事契约关系,尤其重视当事人的合意,在不影响刑罚执行的前提下,尊重当事人从事法律未予明文禁止的民事活动,无论对社会还是对个人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害之事,我认为不能因没有先例而无所适从。(刘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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