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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是否刑讯逼供?对伤者的五份鉴定结论不同

NEWS.SOHU.COM  2003年07月02日04:56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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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打架”屡屡发生 呼唤立法规范本报记者 谢念

  对于同一个案件中同一伤者的伤情,居然有5个不同单位和机构出具了5份不同的鉴定结论。

  案件主角是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公安局的3名民警,原马鬃乡派出所副所长杨宁、民警刘安遐、尚诗源。2000年10月17日,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刘、杨涉嫌犯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以尚涉嫌犯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故意伤害罪,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2年7月5日,市中院一审判决3人无罪。7月23日,市检察院以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但在二审过程中,省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于12月12日撤回抗诉。12月13日,省高院终审裁定3人无罪。

  警方鉴定:高坠伤

  据已经回到警察工作岗位的杨宁等3人叙述,1999年7月,马鬃乡派出所经桐梓县公安局同意,跨辖区到县内娄山关镇办理部分卖淫嫖娼案。同年8月13日,受乡派出所所长指派,杨宁带领刘安遐、尚诗源办理经县公安局批准立案查处的余某卖淫案。当晚11时许,3人来到娄山关镇余住处,将余传唤到县公安局3楼法制科办公室进行讯问。次日凌晨2时许,在继续讯问过程中,余趁杨宁起身喝水之际,从办公室窗口跳下。杨等3人随即跑下楼查看,当时在同楼办公的其他民警也闻声下楼,将余送到县医院抢救治疗,医院诊断为:左额叶脑挫裂伤,左额骨、筛骨粉碎性骨折,骨盆骨折,面部多发性皮肤裂伤。

  桐梓县公安局负责人告诉记者,案发后接到报告,局领导立即赶到现场,在安排将余送往医院的同时,又紧急向县人民检察院作了报告,要求派员到场监督进行勘验。8月14日凌晨4时,现场勘验与拍照在县检察院法纪科负责人到场监督见证下同步进行,一直持续到上午8时。勘验笔录记载:法制科办公室内的桌、椅、凳、柜等无异常变动,靠窗口边的椅子坐垫上有一灰尘鞋印,第三扇窗被拉开64×142厘米的空隙,距办公楼348厘米的水泥地上有34×72厘米血泊,血泊向东北方293厘米有一塑料拖鞋,现场无异常发现。

  1999年12月10日,桐梓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技术科法医胥光强作出法医学鉴定,明确余某“所受伤应系高坠所致”。

  桐梓县公安局负责人说,由县检察院法纪科负责人作了见证签字的勘验笔录,公正详实地记录了发案现场最原始的真实情况,充分证实了余某是从3楼办公室跳楼而导致重伤。同时,胥已取得主治医师职称多年,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也是案发后惟一了解诊治全过程的现场勘验者,所作鉴定的可信度不言而喻。

  检方鉴定:排除高坠伤

  事实上,胥的鉴定,已经是本案中关于余某受伤原因的第二份司法鉴定了。

  1999年9月12日,余伤愈出院,随即四处申诉,称其伤情系3名民警在讯问过程中殴打所致,与杨宁等所述大相径庭。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

  同年11月12日,市检察院技术处副处长、法医颜怀奇作出了长达5000余字的法医学鉴定,认定余某的损伤并非高坠,而是身体多部位遭受钝力作用形成。这成为本案出现的第一份余某伤情的司法鉴定。

  检方有关人士认为,得出鉴定结论之前,颜反复检查了余各部位伤情,又带余到遵义医院拍了 C T片,调阅了余在桐梓县医院救治期间的病历,因而其鉴定的可信度同样不言而喻。

  11月17日及12月14日、24日,尚诗源、杨宁、刘安遐相继被检方刑事拘留,并分别于12月9日、22日及2000年1月3日批捕。

  12月7日,贵州省检察院派出法医杨永刚及痕迹鉴定员庄浩,赴桐梓县重新进行现场勘验。结果,这次勘验认定,“从现场看,受害人落地位置离墙根3米多远,而跳楼高度仅11米,跳楼人要在这样的空间距离飞出3米多远,就是专业运动员也很难在如此短距离内跳得这么远。该办公室的窗口面对西方,若是跳楼,余落地的体位应是头西脚东或头东脚西,据第一现场的目击者证言,余却是头朝西南,脚朝东北。这意味余跳出窗口后,要在11米的空中既要跳出3米多远又要作转体45度的旋转才落地,这是绝对不可能的……照片上的椅子脚印,一看就是人为的捺印,而不是动态中一个人踩出的那种鞋印……从当时的现场拍下的照片看,余留在现场的血迹状不是高坠形成的血迹状。”

  而胥的鉴定在此后3天作出,得出的结论完全不同。

  不久,省检察院技术处所作的血迹化验显示:桐梓县警方提供的从发案现场提取的血样,与从余身上提取的血样不相符。

  2000年2月25日,省检察院邀请有关人士召开了余某“伤情鉴定专家论证会”,最后得出了第三份伤情司法鉴定,对遵义市检察院的鉴定予以了支持,再度排除了余高坠伤的可能。几乎同时作出的痕迹鉴定亦明确余的脚印系伪造。

  法院:认可北京鉴定

  毫无疑问,法庭对检方与警方尖锐对立的鉴定结论的不同认可,将给杨宁等3人带来截然相反的命运。

  2000年11月22日,遵义市中院首次开庭审理此案,控辩双方围绕余某的伤是否高坠所致展开激烈争论。法庭采纳了3被告对余损伤进行重新鉴定的请求。

  同年12月18日,由贵州省委政法委主持,邀请有关专家又一次召开“专家会诊鉴定会”,得出了本案中余某伤情的第四份司法鉴定,认定余头部及骨盆损伤均系高坠形成。

  对此,桐梓县公安局认为是“我省目前最具权威性的最高级别的鉴定,是一个客观、科学的结论”,而遵义市检察院则以有关法规的规定,涉及人身伤害的鉴定只能作两次为由,质疑其“程序不合法”。

  由于双方争执不下,于是,由遵义市中院主持,又委托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重新鉴定,结论为:余某主要损伤符合高坠伤特点。

  这是本案中余某伤情的第五份司法鉴定。

  同时,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刑事照片中余某的鞋印重新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建议补送余按照同种鞋实验的行走样本后,再作检验。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北京法科所的鉴定客观、科学,对其法律效力予以确认,并以此否定公诉机关举证的法医鉴定结论;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仅表明根据送检的鞋印照片不能作出鉴定结论,而省检察院的鉴定却在同等条件下得出明确结论,对其法律效力不予确认。

  法院判定,3被告人接受领导指派办理治安案件,按照法定程序传唤涉嫌卖淫人员进行讯问,系执行公务的行为,故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余在接受讯问过程中,自己跳楼摔伤,故3被告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及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3被告人在办理治安管理案件讯问余某时,采取了罚跪等体罚方式逼取口供,属行政执法中侵犯公民权利的违法行为,应受到行政处分,但《刑法》规定刑讯逼供罪的侵害对象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余系治安管理案件中的涉嫌违法人员,且3被告人对余体罚所造成的人身损害尚未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轻伤以上),故3被告人亦不构成刑讯逼供罪。因此,宣判3被告人无罪。

  记者了解到,接到终审裁定后,目前,杨宁等3人已向遵义市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鉴定打架”呼唤立法规范

  尽管本案反反复复的“鉴定打架”最终算是通过法院判决彻底得到了结,不过,此间法律人士普遍认为,“鉴定打架”在司法实践中屡有发生、早不鲜见,法院无所适从,亟待站在完善司法制度的高度引起重视。

  据悉,为了解决“鉴定打架”的问题,去年以来,包括贵州在内的一些省份相继成立了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以对两次鉴定之后还有争议的鉴定结论作出终极鉴定。但有关人士坦承,这项举措某种程度上是“不得已而为之”,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

  贵州省著名律师、贵州朝华明鑫律师事务所主任程朝华就此接受记者采访时形象地分析,也许人们对法院的判决依据私下依然存在各种争论,然而,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法院也惟有如此了,总不能没完没了地鉴定下去吧。问题的关键在于,必须尽快将《证据法》等列入立法议程,从根本上保证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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