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石破天惊10年养育他人儿
1989年,李某(男)和吴某(女)在春暖花开的日子里经人介绍相识相知,同年10月结婚。1992年12月吴某生一子。近年来,夫妻感情日趋淡漠,双方均感无法共同生活。去年12月,双方曾协议离婚,并书面约定将5万元存款给儿子。但由于两人对孩子抚养问题各执己见,协商未果。今年3月,原告李某诉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孩子。尽管被告吴某同意离婚,但坚决要求抚养孩子,并称儿子不是李某亲生,而是她与他人“一夜情”所为。李某对此大感意外,要求做亲子鉴定。新城法院在征求吴某同意后,委托相关机构对李某、吴某、孩子的亲子关系进行鉴定,结论为吴某与孩子有生物学母子关系,李某与孩子无生物学父子关系。
审判调解结案一场干戈化玉帛
疼爱了10年的儿子竟不是亲生的,心灵的创伤是无法弥补的。李某遂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返还以前自己抚育孩子支出的费用10万元,要求双方签订的将5万元存款给孩子的协议无效,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而被告吴某说只是一时糊涂与他人产生“一夜情”,她一直隐瞒儿子的真实身份是不想伤害李某,多年来她也为此承担着精神痛苦,已经付出了代价。而离婚一事夫妻双方都有责任,不同意给原告赔偿精神抚慰金,对孩子的抚育所花费的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她有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认为不存在返还孩子抚育费的问题。
一审法官巨艳接到此案后,感到这涉及到原被告隐私、孩子今后的成长和生活、“父子”身份关系的变化等问题,因此在审理该案时依法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并注意了鉴定报告的保密性。同时从有利于团结和睦与社会稳定出发,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多次与当事人交谈,做了大量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离婚;2、男孩随吴某生活,抚育费自理;3、共同存款5万元,其中3.5万元归李某所有,1.5万元归吴某所有;4.吴某在调解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李某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
评析“一夜情”引发相关法律问题
巨法官透过本案说,该案让她自己对因“一夜情”产生的各类法律问题有了一次审视探讨的机会。首先,关于离婚过错赔偿问题。她觉得现行《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离婚过错赔偿制度,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4情形可请求赔偿。这便使本案李某是否应当获得精神赔偿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婚姻法》采取了列举式的方法仅规定了无过错方获得赔偿的4情形,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做任意扩张解释。李某不能获得精神赔偿,只能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予以照顾;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规定不能穷尽现实生活中的一切问题,《婚姻法》本意在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只要是无过错方遭受到了与法律明文规定的4情形相当的精神痛苦,就应当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巨法官认同后一种观点,并认为吴某与其他男性发生两性关系且生育了非婚生子女,并长期未将事实告知丈夫,这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原则性规定。同时李某在近10年的时间里的确将这个孩子当作自己的儿子抚养和教育,吴某的行为给李某造成了较严重的精神损害。
而关于“子女”抚育费承担问题仍然有争议。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共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育对方与他人所生子女,如果离婚时一方没有对抚育费提出异议或请求,法官不主动予以考虑。对于离婚后该子女的抚育费问题,因一方与该“子女”无血亲关系,故无义务再支付“子女”抚养费。但在该案中,李某提出要求女方返还以前的抚育费,实践中认识不一。巨法官认为,如果直接驳回男方此项要求,必将产生更多法律问题,因此对这类问题,她认为应根据男方举证情况和当地生活水平状况,确定合理数额,直接判决由女方返还抚育费。
本案所涉5万元同样令当事人关心,法官认为男方在不知情时,把自己的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赠给与其无血亲关系的“子女”,他有权通过一定途径要求返还属于自己的那一份。因为该赠与行为是附带了条件的,即确信孩子与其有血亲关系,如果该条件不存在,赠与人有权撤销,并依法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1年内提出。鉴于以上诸多原因,调解协议书最终诞生了。 本报记者吴蔚通讯员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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