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吴学安
【提要】一些专家认为,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到5000元可合并为一档,税率统一为10%,从而体现国家培育中等收入阶层的政策倾向。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在不久前推出的《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状况及财税调节政策》的报告中,再一次提出个人所得税税制应当调整的问题,从而引起社会各方的广泛关注。
“个税”变法蓄势待发
当社会贫富差距一旦扩大到让多数人难以承受的程度,就势必会发生社会动荡。基尼系数反映收入分配的差异程度,0.4是国际公认的警戒线,它意味着40%的财富集中到了1%的人手中,超过0.4即进入分配不公平的区间。有报道说,中国目前基尼系数已高达0·39,离国际公认的0·4警戒线只有一步之遥,尽管国内许多专家、学者对此数据存在疑问,有的甚至认为要远远高于此数,但无论如何,中国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已是不争的事实。
中国现行的“个税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这部1980年9月制定,1993年10月修改的法律,只有14条。其立法宗旨是运用税收这一杠杆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缩小社会贫富差距。毋庸置疑,“个税法”施行20多年来所取得的成效是有目共睹的。1994年实施新税制以来,个人所得税平均年增48%,增幅为所得税种之最。从税收收入来看,在1980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仅为16万元,而到2001年,该税种的收入已跃至995·99亿元,超过消费税,成为中国第四大税种。据专家预测,到2020年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人均纯收入超过3000美元,个人收入所得税的地位势必更为彰显,发展的前景更加不可低估。
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个人所得税。在一些发达国家,其征税额已达全部税收收入的四成。在国内,个人所得税在总税收中的比例还很低,只有4%—7%。由此可见,我国个人所得税源仍大有潜力可挖。
“个税”大量流失有着多方面原因,国内长期实行低工资、低税收,国人没有交税的习惯。账面上的钱,像工资收入、利息收入等,有代扣代缴这根绳子牵着,一分钱也不能少缴;可其他额外收入,则能瞒则瞒,能漏则漏。当然,除了个人纳税意识淡薄之外,现行税收征管制度也有遗漏之处,如发票管理、个人信用制不健全不完善等,都使税收监控出现盲区。近年来,政府相关部门一直在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加大征税力度,强化税收监管。如推行存款实名制,推广使用信用卡和个人支票、个人账户,加快各银行间联网等,一系列相关措施陆续出台,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但要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相关制度,并非朝夕之功,仍然任重道远。
“公平税负”便宜了谁?
目前,国内个人所得税中41%来源于工薪所得,35%来自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转让等资本所得。这表明国内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主要是工薪阶层。有资料透露,国内个人所得税80%以上来自工薪阶层;在北京市这样一个名星、大腕和富人云集的大都市里,税务机关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中,竟有90%来源于工薪族。这些比例意味着相当多的非工薪收入没经纳税就流入到了个人的腰包。也就是说,40%以上的财富掌握在1%的人手中,而国家40%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却来自工薪阶层。占有40%财富的那1%的人,并未成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大户”,而有能力获取高收入的往往也就是这部分人。
从现行“个税”征收方式方法来看,也存在欠缺之处。按照国内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这无疑使得人数众多,但收入有限的工薪阶层成为纳税的“冤大头”。
据报道,中国近几年税收流失每年都在1000亿元以上,而富人则占了90%,这意味着相当多的非工薪收入未经纳税就流入到了个人的腰包。此种“薄贫厚富”的现象不正常,暴露了中国税法的不完善,更使个人所得税法“劫富济贫”的本意成为一纸空谈。
“个税”变法不能再等
对于个税费用的扣除标准,目前有多种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认为个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应低些,同时扩大低税率的适用范围,其目的不在于多征税,而是培养公民自觉纳税的观念,提高全民纳税的意识;二是认为个税主要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差距,防止贫富分化过分悬殊,故应确定一个较高费用扣除标准,使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更有针对性;三是认为现行费用扣除标准对中国公民而言并不低,而且还有一些减免税优惠政策,因此应该维持现有的水平。
但有许多专家认为,现行800元的个税起征点明显偏低了,因为这一个税起征点是1981年定的,当时居民月收入多数不足100元,很显然已不适应中国居民现有的实际收入水平。
前不久,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推出的《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状况及财税调节政策》的报告中特别提出,国家应“降低收入在3000—5000元区间的税率”。这是因为目前3000—5000元这一收入区间是国内居民中等收入的收入界限,税率过高会抑制消费扩张,反而削弱了经济增长。一些学者认为,目前国内中等收入阶层,应划定为每月可支配货币收入达到3000元—10000元的工薪群体。尽管这一收入群体在国内工薪阶层中所占的比例并不大,但他们的消费潜力却非常大。今后国内住房、汽车、旅游等中高档消费的主力军就是这一群体,而3000—5000元区间则是中等收入阶层的大多数,因此,降低这一收入区间的税率是十分必要的。对于税率的降幅,专家们认为,从个税起征点到5000元可合并为一档,税率统一为10%,从而体现国家培育中等收入阶层的政策倾向。财政部财科所在《报告》中还建议“将中高档住房纳入征税范围”,对此专家们解释为,国内有财力拥有中高档住房的群体,属于中等收入偏上或高收入阶层。而个人所得税主要征收的是工薪所得,对于资产型收入和自我就业者这一块,在个税上是个漏洞,有必要通过征收个人房产税来弥补和调节。
近来有消息传出,涉及到千家万户的“个税法”修改,已经进行了六、七稿,一些地方税务机关也上报了修改意见。作为纳税人的广大工薪阶层所关注的是,“个税”变法能否多听听他们的意见和声音,尽快建立一个“纳税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环境。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3年8月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