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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突发血案惹官司 轻易“招供”险成死囚

NEWS.SOHU.COM  2003年05月12日11:37  法制日报

    加油站里突发血案

    在泰安市,有一家农机加工站,老板姓毕,手下有4名员工,其中一个是自己的侄子毕延相。每逢老板外出,他就把小加油站生意交给侄子打理。血案就发生在2000年1月20日毕老板又一次外出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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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先发现血案的,是加油站员工中姓王的小伙子。在面积只有几平方米的营业室里,他与被害人朱宏共处一室。王某睡在屋里仅有的一张小床上,朱宏在一张长木椅上将就,两人相距约两米。大约凌晨两点钟,王某在睡梦中听到很响的砸桌子声,当即挺身起床,看到朱宏满脸是血,同时发现屋里写字台抽屉锁被撬开。王某意识到发生了劫案,立即跑到距营业室外15米处的餐厅,去找临时负责的毕延相。此时,毕正躺在地铺上睡觉。王、毕二人又到隔壁宿舍叫醒另一名员工张某,3人一起来到营业室,拨打了急救和报警电话。半小时后救护车赶到,3人将朱宏送到医院。第二天盘点时发现,营业室内写字台抽屉里一千多元营业款被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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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天后,朱宏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亡原因是受钝器打击头部造成多发性颅骨骨折,严重脑挫裂伤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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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就是在当地曾轰动一时的“1·21”抢劫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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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凶手”供认“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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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血案发生后,当地警方立即展开侦破。侦查人员在现场勘察时发现:在朱宏睡的沙发垫子上,有大量血迹;地面上,有大量流注血迹;写字台台面和墙上,有大量喷溅血迹。写字台的抽屉锁被撬开,木椅的一根纵向被砸断,断茬新鲜。在营业室外东南25米的苹果园里,发现了凶器,是一根一米多长的弯头铁管,弯头处有片状新鲜血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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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侦查视线首先锁定在现场的3名员工身上,毕、王、张被逐个找去谈话。2月1日,当警方再一次找毕延相谈话时,毕作了这样的交代:1月21日凌晨2时许,他拿了根铁管进入营业室,用铁管朝正在睡觉的朱宏头部猛砸,然后伪造抢劫现场,撬开写字台抽屉锁,将当天一千余元营业款拿走,随后把铁管扔到外面的苹果园里。回到餐厅后,他把营业款塞进火炉里焚烧,然后到地铺上睡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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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延相坦白交代的犯罪时间、过程、手段等等,与警方现场勘察情况基本一致。毕延相供述时的监控录像表明:他是在正常状况下陈述了作案过程。至3月份,毕这种有罪供述至少做出过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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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3月,毕延相因故意杀人罪被批准逮捕;5月29日,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6月,法院首次开庭审理。在法庭上,毕延相不仅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还当庭宣读了自己亲笔写的一份《思想认识》。他写道:“对不起死去的朱宏,如能活着,愿当朱宏母亲的干儿子,为其养老送终”;毕还立下遗嘱:如果被判处死刑,让家人把骨灰撒在泰安附近的东周水库里。这一切都表明,杀害朱宏的凶手非毕延相莫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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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7月6日,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毕延相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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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下达后,毕延相以“定性不准”、“量刑畸重”为由,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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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据“疑”为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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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8月,当二审法官会见毕延相时,他全盘推翻了自己的有罪供述,毕第一次说出,他是在诱供的情况下,想要“先保命,再申诉”,才做出了如前所说的供述。在强烈的求生欲望下,死囚翻供,是常有的事情。二审法官发现,此案确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之处。2000年11月26日,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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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5月,在重审中,曹炳增、曹君两律师担任了被告的辩护律师。这是一对父女,老曹是著名的刑事辩护高手,8年间曾使27人被宣告无罪或使控方撤销了案件;小曹30出头,是新泰市政协常委,刑事辩护方面新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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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曹接案后,细致地阅读了卷宗材料,并几次到杀人现场实地勘察,发现了此案中的诸多“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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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延相交代的作案动机,是他与朱闹了点矛盾。1月20日下午,即出事前不到十个小时,一台拖拉机挡了加油车辆的通路,毕让朱宏弄开,朱拒绝了,二人由此产生不快。而加油站员工都反映,朱、毕二人平常关系不错。仅为这点“不快”就行凶杀人,令人不解。于是,毕家人联想到毕延相是否有精神病。然而,鉴定结果表明:毕延相没有精神病,他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属“冲动型人格障碍”。一个心智大体正常的人,竟“冲动”到这个份上,因为芝麻大的一点“争执”就将工友杀害?此为毕案中的一“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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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凶案现场有大量喷溅血迹,血喷到了比受害者睡觉的长木椅高出三十多厘米的写字台上,喷到长椅靠的墙上。然而,在毕延相的衣服上,却没有找到一点血迹,此为毕案中的又一“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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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毕的交代和案卷材料看,他作案时并没有戴手套。当时气温在零度以下,热手掌握着冷铁管,按理说会留下指纹,但在凶手所持的铁管上,却没有找到毕延相的指纹,此为第三“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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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延相对营业室的情况极为熟悉,他知道朱宏与王某同处一室,且距离不足两米,然而,他却敢连砸朱宏数下,而且砸的声音那么大,以至连椅子的纵向都砸断了,为什么不怕王某听见、发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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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伪造现场,毕延相盗走一千多元营业款,并将其焚烧。加油站的营业款并无特殊标记,随处可放,随时可用,对生活贫寒的毕延相来说,这是个不小的收入,他怎么舍得“焚毁”?他又为什么要冒着被当场抓获的危险,花费宝贵的时间去焚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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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有,在炉灰中为什么没有发现一丁点残留物?最后的结果是,侦查人员从毕延相身上搜出了680元“赃款”,并返还给加油站。既被“焚烧”,何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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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毕延相的供述中,屡屡出现矛盾。2002年2月1日,他向侦查人员供述:“举起管子就砸朱宏的头”,“就砸了一下”;两天后的交代是“打了他三棍子”。之后的说法多是“砸了两三下”。也许是为了补救“就砸了一下”的说法,2月13日,毕向检查机关供述:“砸他第一下印象深,后来又砸一二下印象不是很深。”这真是令人奇怪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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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朱宏被“砸”时的姿势,毕延相有两种交代,一种是“朱宏躺在长椅上”,一种是“朱宏坐在长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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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到案发时毕延相穿的衣服,他先是说穿着“毛衣、毛裤”,两天后又改口说穿着“绿毛裤,黑底白格夹克”。这些衣服律师后来都看到了,均没有喷溅血迹印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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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重要的是,两位律师发现,毕延相在作案时间上也存在着解释不通的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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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血案发生后,王某找到毕时,他正躺在地铺上睡觉。这一点,王、毕二人的说法相同。王某还证实:听到很响的砸桌子声音,他立即起身,见朱满脸是血,急忙跑出去找毕延相。公诉人指控的情节是:毕延相手持铁管进入营业室,朝睡梦中的朱宏砸了三下,弄开写字台抽屉挂锁,从抽屉中拿走一千多元现款,把作案凶器扔到25米外的苹果园里,又到餐厅焚烧抢来的现款后,脱下衣服睡觉。毕延相从睡觉的餐厅到营业室,距离为15米;从营业室到苹果园扔铁管处,有25米,从扔铁管处到餐厅门口,又有26米。三地呈不等边三角形,毕延相从营业室杀人到苹果园扔铁管,然后回到餐厅,要走这个不等边三角形的两个边;而王某从营业室到餐厅,只需走三角形的一个边。毕延相完成系列动作所需要的时间,要远远长于王某。当天是农历腊月十五,夜间室外能见度达12米,在正常情况下,王某应该在营业室里或在营业室至餐厅的路上发现毕延相,或发现他正在餐厅里焚烧人民币,而不应该看到他正在睡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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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曹炳增、曹君两位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没有被采纳。2001年10月5日,法院重审此案后,第二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毕延相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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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囚”最终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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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毕延相委托,曹炳增、曹君两律师再一次为当事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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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的无罪辩护引起了二审法院的重视。2002年7月28日,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又一次撤销了一审法院重审的死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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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后,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经过一个多月的补充侦查,第三次以“故意杀人罪”对毕延相提起公诉。2003年1月15日,第三次一审开庭,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毕延相主动坦白了罪行,并写下《思想认识》,当庭悔过,指控毕杀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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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庭上,检察院共出具了17份证据,其中有4份新证据。因为“老”证据对律师所提的诸多疑点没有一个合理的解释,且由其支持的两次一审判决已经被二审法院裁定撤销,所以,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新证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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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新证据中,有两份公诉人与案件侦查人员的座谈笔录,一份气象材料,一份侦查实验笔录。两律师逐一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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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座谈笔录中,公诉人问一位李姓侦查员:“如果被告人手中持有一米多长的铁棍,砸向躺在椅子上的被害人的头,被告人身上是否可能喷溅上血迹?”侦查人员回答:“即便他身上有喷溅血迹也不是(会)太多。”对此,律师的反驳是:这种提问有诱导性、提示性。而且,侦查员并没有排除被告身上应该有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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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上的质证更多地集中在“侦查实验笔录”上。该“实验笔录”记录了侦查人员所做的演练:持一铁管朝模型打击三下后又拽开营业室桌子的抽屉,然后出营业室门将铁管扔到加油站东南边苹果园里,接着又返回案发时毕延相睡觉的屋。多次演练整个过程均不超过1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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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多次演练,是为了应对律师提出的一个观点,凶手要完成从杀人到装睡觉系列动作,大概需要二十分钟;而王某从听到砸桌子声音到找到毕延相,只需要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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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对该实验提出了疑义:如何确认凶手是远距离将凶器抛至苹果园,而不是近距离扔到苹果园或者送到苹果园?还有毕将营业款拿走并焚烧,也是在王某找到毕之前的事,“侦查实验”为什么遗漏了这个重要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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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且,退一步说,即使毕延相从作案到躺下假装睡觉的时间真的“不超过1分钟”,王某从听到声音到找到毕的动作,时间肯定要更短,他还是不应该看到毕在睡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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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2月13日,第三次一审开庭。由于此案没有一个直接证据证明毕延相杀人,在法庭上,公诉机关要求撤回对毕延相杀人的指控,法院作出准许公诉机关撤诉的裁定。毕延相当庭嚎啕大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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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0日,检察机关宣布对毕延相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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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延相从33岁身陷囹圄,在看守所里耗费了3年多时间。更加令人痛心的是,由于他的轻易“招供”,将案件侦破引入歧途,错过了取证、破案的最佳时机,使杀人凶手逍遥法外。而今,朱宏仍然含冤九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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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起案件,对于警方的刑事侦破,也是一个深刻的教训。“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应成为刑事侦破中实实在在遵循而不是停留在口头上的准则。

  本报记者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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