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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刘晓庆很可能被超期羁押1个月(实录)

NEWS.SOHU.COM  2003年08月18日22:20  搜狐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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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江晓阳律师8月18日15时作客搜狐聊天。

  2002年6月20日刘晓庆被北京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7月24日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刘晓庆因其所办公司涉嫌偷税,被依法捕。

  2003年1月3日刘晓庆案被移送至北京市朝阳人民检察院。2月17日由于定罪证据欠充分,当天朝检做出了退补侦查的决定,该案被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期通常为一月左右。而刘晓庆税案自今年1月由检察院受理后,已退回公安机关进行了两次补充侦查,如今是第三次转入检察机关。

  8月15日刘晓庆在北京市看守所被取保候审,为躲避媒体采访,刘直到16日才走出看守所。

  观点提要:

  按网上下载的资料来看,我个人认为刘晓庆被超期羁押约一个月。只是不知补充侦查阶段超期羁押,还是在审查起诉期间超期羁押,还是二者皆有。

  按照刑事诉讼法7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公安、检察院采取强制羁押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就叫超期羁押。拘留羁押期限在公安机关当中最长的是37天。被捕最长的羁押期限七个月,两者合并一般情况下最长的羁押期限即八个月七天。

  1月3号移送到北京市朝阳人民检查院审查起诉前,刘晓庆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刑事拘留、被捕羁押期限没有超过最长期限。

  特殊的情况,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有两次退侦,检查院可以有三次审查期限,

  问题是,两次补充侦查的期限两个月加三次审查起诉期限四个半月一共是六个半月,从1月3号以后算六个半月的时间应该是在7月18号左右。不管检察院做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必须在7月18号左右截止期完成,且同时完成与法院换押手续或取保候审,否则就构成超期羁押。而7月18号与8月16号取保候审相差约一个月。

  我个人认为刘晓庆被超期羁押约一个月。只是不知补充侦查阶段超期羁押,还是在审查起诉期间超期羁押,还是二者皆有。

  超期羁押比较普遍,首先与法律的漏洞密切相关。 刑事诉讼法第74条、75条自相矛盾。74条说羁押到期的未结案件,我可以给你变更羁押,也可以不变更。 75条说应当变更。

  超期羁押似乎没有上限的,承德一案件当事人被羁押达九年关键,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次数法律上没有限制。居然造成合法的超期羁押。

  超期羁押是中国司法的耻辱,其在中国能够畅通无阻,取决于制定法律的和执行法律的机关对这个超期羁押的危害性的认识,对老百姓基本人权保护的认识不足。

  国外有一个保释制度,就防止司法机关滥用羁押权。中国的取保候审,先羁押,后改变。国外的保释根本没有进入到这个羁押期,羁押的阶段,这个区别是比较大的。

  

  主持人说:这两天刘晓庆取保候审,成为了媒体上的热门新闻,至于被关押了一年多的刘晓庆是否属于超期羁押,法学专家们议论纷纷,今天我们很高兴请来了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江晓阳律师来谈一下这个问题。 同时谈一下中国司法界长期存在的超期羁押的这一有悖司法公正的现象。

  1. 按照刑事诉讼法7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公安、检察院采取强制羁押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就叫超期羁押。拘留羁押期限在公安机关当中最长的是37天。被捕最长的羁押期限七个月,两者合并一般情况下最长的羁押期限即八个月七天。

  网友说:超期羁押的概念是什么?

  江晓阳说:这个超期羁押的概念按照刑事诉讼法7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公安、检察院采取强制羁押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就叫超期羁押

  江晓阳说:拘留羁押期限在公安机关当中最长的是37天,如果说拘留37天了。

  ,还没有被检察机关批捕,就得释放,否则就叫超期羁押了 。

  江晓阳说:在被检察机关批捕以后,不加上拘留的期限,单单算被捕以后最长的羁押期限整整七个月,加上前面的拘留的37天,最长的羁押时间应该是七个月再加37天,即八个月七天,如果说一个案件超过八个月七天,还没有被检察机关起诉,就得释放,,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这个期限一般情况下是一个月到一个半月,超过一个半月肯定是检察院的起诉超期羁押的。

  江晓阳说: 检察院起诉到了法院,一般情况下是两个半月宣判,超过两个半月法定办案期限还没有结案的构成超期羁押,一般分为这么四个阶段。

  2. 特殊的情况,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退侦的,从公安机关侦查完了以后,再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审查起诉期要重新计算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有两次退侦,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一般情况下一次是一个月,两次是两个月;检查院可以有三次审查期限,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一般情况下一次是一个半月,三次是四个半月。补充侦查的期限两个月加审查起诉期限加起来四个半月一共是六个半月。

  江晓阳说:这当中我们刚才说的这是一般的情况,还有一些特殊的情况,主要是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的,就是你这个超期羁押自然随着重新计算审理期限而延长了,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退侦的,从公安机关侦查完了以后,再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这个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实践是要重新计算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有两次退侦,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一般情况下一次是一个月,两次是两个月;检查院可以有三次审查期限,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一般情况下一次是一个半月,三次是四个半月。补充侦查的期限两个月加审查起诉期限加起来四个半月一共是六个半月,

  江晓阳说:第二个,在审判阶段也是这样的,审判阶段等于说公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的,法院退侦,侦查完了以后,恢复开庭,然后审判期限要重新计算。这是重新计算了两个例外。

  3.按网上下载的资料来看,刘晓庆是去年6月20号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对她的刑事拘留最长的时间是37天,就是应该到7月27号左右批捕,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是2002年7月24号批捕的,这个时间没有超过拘留羁押期限。

  批捕以后,最长羁押期限应该就是7个月,从7月24号加上七个月,应该是2月24号以前移送到检察院,实际是1月3号移送到北京市朝阳人民检查院审查起诉的£没有超过逮捕羁押期限。

  问题是,两次补充侦查的期限两个月加三次审查起诉期限四个半月一共是六个半月,从1月3号以后算六个半月的时间应该是在7月18号左右。不管检察院做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必须在7月18号左右截止期完成,且同时完成与法院换押手续或取保候审,否则就构成超期羁押。而7月18号与8月16号取保候审相差约一个月。

  我个人认为刘晓庆被超期羁押约一个月。只是不知补充侦查阶段超期羁押,还是在审查起诉期间超期羁押,还是二者皆有。

  主持人说:您算一算刘晓庆超期羁押没有,从去年6月20号被拘留,7月24号被逮捕,到今年8月16号取保候审,一年多的时间?

  江晓阳说:刘晓庆往上报的是420多天羁押了,这当中我这个手头的资料不知道是不是很准确,按手头网上下载的资料来看,我个人认为在侦查和审查两个阶段,它是超过羁押期限的。

  江晓阳说:刘晓庆是去年6月20号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对她的刑事拘留最长的时间是37天,就是应该到7月27号左右,应当是被批捕。按照网上的资料,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是2002年7月24号批捕的,这个时间是在拘留期限以内,就没有超过这个拘留期限,这点是符合法律程序规定的。

  江晓阳说:批捕以后,刘晓庆这个案子一般的情况下最长的侦查羁押的期限应该就是7个月,从7月24号你算,加上七个月,应该是2月24号以前移送到检察院都是符合办案的期限的。

  江晓阳说:刘晓庆是在1月3号,按照网上报道的情况是1月3号移送到北京市朝阳人民检查院审查起诉的,在侦查羁押的期限是没有超过的。从1月3号到8月15号取保候审出来,七个半月的时间,这七个半月的时间,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她1月3号移送起诉以后,可以有两次退侦,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一般情况下一次是一个月,两次是两个月;检查院可以有三次审查期限,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一般情况下一次是一个半月,三次是四个半月。补充侦查的期限两个月加审查起诉期限加起来四个半月一共是六个半月,

  江晓阳说: 从1月3号以后算,六个半月的时间就不应当是到8月16号,应该是在7月18号左右。不管检察院做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必须在7月18号左右截止期完成,且同时完成与法院换押手续或取保候审,否则就构成超期羁押。8月16号

  她将近有一个多月的时间等于说和刑事诉讼法的办案程序的规定是不能吻合的,这个看网上的资料有没有错误。如果说网上的资料报道没有错误,应该说检察院移送审查以后,看在哪个阶段,在补充侦查阶段超期羁押,还是在审查起诉期间超期羁押,当移送到朝阳检察院以后,1月3号以后这一段时间应当只有6个半月。

  网友说: 有专家说因为刘晓庆案已经提起了公诉,就不算超期羁押。

  江晓阳说:刘晓庆这个案件提起公诉就不算超期羁押,要计算一下,刘晓庆在侦查和审查期间,这个阶段,他的截止点就是到提起公诉,因为他提起公诉以后检查机关和法院要有个换押手续,他那个换押手续的那一天是不是已经超过了侦查和审查起诉的期限,如果没有超过,提起公诉以后,在提起公诉以后,检查机关做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给刘晓庆办理取保候审的决定当然就是侦查和检查机关的侦查和审查期限就没有超过超期羁押。

  主持人说:刘晓庆这次放出来,是不是也有点刻意地尽量避免减少她的超期羁押,既然已经起诉了,按照法学家的说法,在45天之内法院必须得开庭审判,充其量再押她一个多月不就审判了吗?

  江晓阳说:刘晓庆变更强制措施,同意取保候审,在我们国家刑事诉讼当中应当说是一个进步,我个人认为,刘晓庆的羁押期限已经超过了或者即将超过办案期限了,如果你不兑现,最高检察院在7月份的清理就是个假的。

  江晓阳说:所以它内在是有联系的。根本原因就是他的期限已经到了,为了证明最高检察院的清理是真的,你就应当给她变更。

  江晓阳说:反过来,虽然现在已经提起公诉了,但是你提起公诉的时间远远超过法定跟你的审查起诉的时间,你虽然提起公诉了,他的超期羁押,在你审查起诉期间这个超期羁押还是存在的。

  网友说:据说检察院这次起诉是起诉刘晓庆公司,因为刘晓庆公司是偷税一千多万,刘晓庆本人只13万,您认为刘晓庆作为法人代表,是不是一定会作为公司的案件牵连者,而作为被告提起公诉?

  江晓阳说:刘晓庆是否应当为她公司偷税漏税承担刑事责任?公司是法人犯罪了,刘晓庆应该负有一定责任,我个人认为,关键要看刘晓庆对她公司这么大的偷税漏税她是不是知情,是不是参与策划了,是不是有指示或不制止偷税漏税的情况,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认定,假如刘晓庆对公司的整个偷税漏税的情况完全不知,那法律上要认定她为公司的偷税漏税承担刑事责任,可能就说不过去了。

  主持人说:现在网友很关心,如果一旦刘晓庆被判了徒刑,现在被关了多长时间是不是折抵?

  江晓阳说:肯定是折抵了。

  主持人说:公安机关的侦查期达7个月,是不是算重大案件了?又凭什么算重大案件?

  江晓阳说:这个在法律上没有非常详细的解释,这是说的上限。

  主持人说:一般的案件就算三个月就完成侦查吗?

  江晓阳说: 如果按照一般的案件拘留就是三天,就是十天你就要决定他批捕了,批捕以后三个月就要起诉了。

  一般的案件是两个月,三个月零七天,也不算,在拘留其中的30天也算复杂案件能够延长30天,---- ?

  主持人说:什么是重大案件?您说涉案金额偷了一千多万的税。

  江晓阳说:这个规定的有四个方面的情况,比如交通十分不便,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业的,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刘晓庆的能够符合重大犯罪集团案件,可能是符合这一条,或者是符合犯罪涉及面广或者重大复杂案件,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比较空泛的或者比较抽象。

  4.超期羁押比较普遍,首先与法律的漏洞密切相关。 刑事诉讼法第74条、75条自相矛盾。74条说羁押到期的未结案件,我可以给你变更羁押,也可以不变更。 75条说应当变更。

  网友:中国的超期羁押比较普遍,这个问题不完全是一个法律的问题,还是一个制度的问题。

  江晓阳说:法律上也有一个矛盾的规定,但是这个根本上来说肯定是一个制度的问题,我同意网友的意见。而且根本的根本是在一个是否具备现代法律理念的问题,这是一个问题。但是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来看,它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说我们现在说的刑事诉讼法第74条,这要给网友读一下,7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已经被拘留和逮捕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

  江晓阳说:这个意思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被羁押了,这个案件又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而且还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就是说,虽然超过这个办案期限了,人采不采取像刘晓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这种候审的方式,并非是必须的,法院也好,检察院也好,也可以不给你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也符合74条的规定。

  江晓阳说:所以法律上规定也有错误。另一方面,紧接着75条又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亲属,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依法变更措施,这个非常矛盾,第一个,当我被羁押以后,到期了,我可以给你变更,也可以不变更。

  江晓阳说:75条又说了,只要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来,法定代理人、亲属、律师、辩护人提出来了,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这就是一个强制性的规定,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中来看,也有存在的问题。

  江晓阳说:另外一个,从公安机关的刑事办案规定,规则和人民检查院的刑事办案的规则当中都有规定,规定对重大的集团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采取取保候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5.超期羁押似乎没有上限的,承德一案件当事人被羁押达九年关键,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次数法律上没有限制。居然造成合法的超期羁押。

  网友说:您是不是以河北的案子再来说一下,为什么超期羁押能够羁押那么长时间?是不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羁押期都是规定得比较严格,法院送回重审的问题是不受限制的。

  江晓阳说:一审完以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认为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关键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次数法律上没有限制,这就为有些人,有些机关,为了逃避,或者说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司法职责,提供了方便,结果导致案件反复的发回重审。这这个发回重审的过程当中,还不能说当事人是超期羁押了,像承德这个案件,当事人被羁押已经达九年了没有结案,但是发回重审,比如说一审上诉,二审发回,再上诉再发回,都是合法的。达到了一个合法的长期羁押的结果。

  超期羁押似乎也是没有这个上限的。怎么办?

  网友说:如果最后法院宣判刘晓庆无罪,她被关了这么长时间怎么办?

  江晓阳说:刘晓庆可以提出国家赔偿。

  网友说:如果刘晓庆超期羁押以后未取保候审,刘晓庆能不能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她的超期羁押?

  网友说: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已经被超期羁押的时候,他只能向有关机关提起申诉,但是他没有一个必定的法律程序来认定和解决这个问题,没有,关于超期羁押的问题,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在近几年发过不少的文件来解决这个问题,包括最近这一次的包括清理超期羁押,包括登记,发过很多,但是至少前几次是没有得到解决的,只不过是走了个过场。

  网友说:超期羁押有没有上限?想羁押多长时间就羁押多长时间?

  江晓阳说:这个超期羁押这个事情,从某种意义上似乎也是没有这个上限的。

  刑事诉讼法125条,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子,由最高人民检查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主持人说:河北承德那个案子,四个人抢劫案判死刑的,押了九年,据报道,也没有报到全国人大批。

  江晓阳说:这是绝对的违法办案了,像我们国家目前,就我个人掌握的这个信息来看,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的案件好像还没有过。所以说现在目前的这个超期羁押绝对都是属于司法机关违法办案。

  

  6.超期羁押属于中国司法的耻辱,其在中国能够畅通无阻,取决于制定法律的和执行法律的机关对这个超期羁押的危害性的认识,对老百姓基本人权保护的认识不足。

  网友说:既然您认为超期羁押属于中国司法的耻辱,你觉得这个耻辱为什么在中国能够畅通无阻呢?

  江晓阳说:这是一个制度的问题,为什么会有这样一个制度的问题?制度上存在这样一个缺陷,我认为就是属于我们国家在刑事诉讼的司法理念对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基本人权上面可能还是属于比较落后的,它可能有一种基本观念,就是说绝不放过一个坏人,只要你是犯罪嫌疑人了,只要查到你是犯罪嫌疑人了,你就是坏人,你就肯定是有罪的,只不过现在我们还没找到证据,大家就等吧,直到找到证据为止。就是说的一个基本理念的问题。

  网友说:另外从法律来讲,超期羁押的由国家赔偿,对于实行了超期羁押的公检法人员,没有对他们的惩罚措施,可以不受制约。

  江晓阳说:现在的超期羁押是一个方面的问题,对办案的司法人员的处罚措施不得力,为什么不得力?还是取决于制定法律的和执行法律的机关对这个超期羁押的危害性的认识,对老百姓基本人权保护的认识。为什么不能够采取严厉的措施来制止这个超期羁押呢?关键还是这一点。

  网友说:现在这种现象,超期羁押的现象在全国普遍存在,是不是应该采取一些什么样的措施来变更?除了采取法律上的那些完善以外,您认为还应该采取一些什么样的措施?

  江晓阳说:这个只能是法律上,是法律制度的一个结果,由于法律制度有缺陷,才造成了这样一个侵犯人权的现象,你要纠正现象,或者克制这种现象,只能是靠法律解决,法律进步了,这种现象就 会解决。法律进步就是说,比如说我们现在设计一种制度,当我被羁押了,我觉得超过期限了,我要求法院裁决我的羁押是不是超过了?超过了要取保候审,这一点我们国家没有。

  主持人说:法律里除了您刚才说到的内容以外,是不是还应该加上一条,对于司法机关如果造成了这种超期羁押,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能这样吗?如果加上一条对他有震慑作用了。

  江晓阳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机关有规定,为什么这种规定落实不到实处?还是上层的问题,不是基层的问题,反映在基层,表现在基层,但是实际上根子在上层。

  网友说:改变超期羁押这种状态需要多长时间?具体时间不好说,大概其的需要多长时间纠正,基本上能够扭转这种情况?

  江晓阳说:要看上层对公民基本权利意识提高的速度,我个人认为取决于这个。从目前来看可能时间不会太短。

  

  7.超期羁押的现象就是权力大于法制的根本表现

  网友说:超期羁押这种现象的存在是不是属于权力大于法制的?

  江晓阳说:肯定是,超期羁押的现象就是人权大于法制的根本表现,当然是这样,我们现在表面上有一套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比如说拘留期限是多长,逮捕期限是多长,为什么我们在具体的实践当中会超过,具体的承办人员,包括具体的承办的公安的侦察员,包括检察院的检察员,包括法院的审判员,但是他们背后是一个机关所在,

  江晓阳说:比如说一个基层法院或者中级法院,依托于这样一个司法机关而存在的,当司法机关对这种超期羁押的案件不制止,肯定是背后还有一套行为规则,因为对超期羁押的现象不承担责任,就证明背后还有一套行为规则,这就是一个习惯性的行为规则,我们说不客气的话,事实上是为政府或者说执法机关所认可的,所以肯定是他的权力大于了法律。

  网友说:司法腐败在中国是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他们认为超期羁押也就是属于这一类之一,他们又提出来,说具体来讲,跟公安机关,他们说这个部门本身的权力过大,既有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力,又有司法机关的权力,所以,这个东西权力不受到制约,就容易出问题

  江晓阳说:这个是有一定道理的,我个人认为,关键还是我们的立法机关的对刑事诉讼法,对基本人权保障的基本的现代法律意识可能不是很到位,才会有比如公安机关的权力过大,才会有司法审判的法官不独立,才会有司法腐败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

  网友说:您为什么把这个事情,超期羁押当做中国司法界的一个耻辱,做这种评价,您是不是认为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所以才这么说?

  江晓阳说:因为说到改革开放以后,国家的经济改革开放,随着经济改革开放,我们的政治制度也是在改革开放的过程当中,特别是国民的素质都有相当的提高,国民的法律意识都有相当的提高,而且从我们的立法和司法的这些机构来看,大家也都是口口声声,我们要加强法治,这个在宣传的过程当中,宣传的层面当中都表现得非常充分,但是一落实到具体,超期羁押长期的不到解决,那就是言行不一,谁言行不一?那就可想而知了,绝不是一个小小的干警言行不一的问题了。

  江晓阳说:既然大家都口口声声说我们要加强法治,为什么超期羁押的问题就解决不了?因为以前有刑事诉讼法,而且在96年做过修改,当时对这个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抱以很大的希望,和旧的刑事诉讼法也有很大的进步,结果就是一个超期羁押的问题为什么长期的不到解决?

  江晓阳说: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解除这个超期羁押的时候应当释放,这条刑事诉讼法的75条为什么不能够得到落实?为什么法律不能够得到落实?所以说从这个角度上来看,我认为它是司法界的一个耻辱。

  网友说:一个偷税案需要花那么长时间进行侦查审理吗?

  江晓阳说:这个问题作为一个普通的老百姓看这个问题是可以的,但是我们要拿到桌面上来说,可能就不是很方便了,像这种事情在发达的法制国家也有这样的问题,因为涉及到一个名人,或涉及到一些事情,大家在办案的过程中双方都会很谨慎,因为他带有一些标志性的东西。

  8.国外有一个保释制度,就防止司法机关滥用羁押权。中国的取保候审,先羁押,后改变。国外的保释根本没有进入到这个羁押期,羁押的阶段,这个区别是比较大的。

  网友说:您能不能从国外的司法实践看看,在国外有这种超期羁押的问题吗?人家为什么就没有这个问题?

  江晓阳说:国外有一个保释制度,就防止滥用羁押权,防止司法机关滥用羁押权,一旦被侦查机关确认为犯罪嫌疑人,,要对他进行拘留,或者对他进行逮捕,他就可以采取保释这个措施了,根本就没有进入到羁押的阶段就保释,当然保释附加了很多条件,一旦你违反了保释的附加条件,当然就会被收审了,把你进行羁押了。国外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一个制度,就是保释制度,防止了这个司法机关滥用司法,滥用羁押权。

  网友说:现在刘晓庆这次也是被取保候审了。咱们的取保候审和国外保释有什么区别?

  江晓阳说:我们的取保候审又带有国外的保释制度的内容在里面,同时是一个变更,当犯罪嫌疑人已经被羁押以后,认为不具有较大的危害性以后,对他采取取保候审,或者说监视居住的方式,改变这个羁押的强制措施,先羁押,后改变。国外的保释根本没有进入到这个羁押期,羁押的阶段,这个区别是比较大的。

  网友说:市场曾传说刘晓庆因为证据不足无罪释放,确实检查机关两次以证据不足而退回重新侦查过,为什么证据不足还押着人家呢?

  江晓阳说:这个也是法律上说的模棱两可的情况,在审判阶段也可以做证据不足,无罪释放。在检查阶段可以是不起诉撤案的,但是也可以继续侦查,发回重审,一旦发回重审当然可以继续押着你,按照现在的刑事诉讼法当然可以继续押着你了。这是法律规定的。我个人认为是不是法律上有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当检查机关认为证据不足的时候能不能发回重审,是不是赋予检查机关退回补充侦查的权力。 ----?

  江晓阳说:其二,在审判阶段,当证据不足的时候,是不是长期可以羁押,为了去找证据长期羁押,检查机关认为证据不足的时候,我认为法律上应当规定,必须变更强制措施了,不能再羁押了,案件可以继续侦查,但是人需要放了。

  主持人说:您刚才说了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总而言之,在公安机关、检查也好、审判也好,都会有次数限制,法院那边重审要有次数,公安机关侦查不能没完没了,这个人不是老押着吗?

  江晓阳说:退侦了是有次数,是以两次为限,这个当中因为法律上规定,你逮捕是属于证据比较确凿的情况下才能逮捕人,才能羁押人,当你报上来,让检查机关审查起诉的时候,结果检查机关审查证据并不充分,那就证明公安机关是有过失的,不能因为公安机关的过失把人继续押着,让公民承担你这个过失,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只要检查机关认为移送起诉的证据不足,你可以退侦,但是人必须要解除羁押。

  主持人说: 刑事诉讼法调整拘押时间是不是有上限的问题,这些矛盾性的问题是不是也要纠正,起码应该有一个限制。

  江晓阳说:这肯定是让人纠正的,应当说刑事诉讼法在起草的时候就不应当有这个错误。

  网友说:刘晓庆会不会再次进监狱,换句话说这个进监狱被判有罪了。

  江晓阳说:这就要看刘晓庆的具体证据了。

  主持人说:是不是有几个前提条件?第一个条件,她是不是跟那一千多万个偷税案有牵连?如果她要是出去筹款,还这个税款,如果把这个款还了是不是不判了?

  江晓阳说:那只能是从轻,因为她的犯罪行为已经构成了。

  网友说:对司法的监督除了媒体可以监督司法公正以外,还有谁来监督司法公正?

  江晓阳说:实际上我们说监督这个司法或者说监督政府的权力,包括司法权、行政权,包括立法权,应当是国民的一个权利,国民这个权利是通过什么方式来体现出来的呢?就包括平常的到国家机关去申诉,但是当中一个很重要的体现方式就是通过媒体,那就是新闻自由的问题。媒体要想有效地监督政府的权力,立法机关或者说司法机关的权力,他的前提条件必须是新闻自由。如果没有新闻自由,这个监督也只是说说而已了。

  江晓阳说:法院办案是独立的,可以说它不受任何制约。

  主持人说:独立审判判错了谁来管?

  江晓阳说:现在这个问题我们国家我个人认为,当法官把一个案件判错了,怎么纠正,国民有一个比较好的监督措施,到至今为止没有解决好。

  主持人说:一个是上诉,再一个就是检察院抗诉。

  江晓阳说:对,当检察院不受理,或者上诉失败,当你认为仍然是错误的时候,这个问题没解决好。在东北有一个县法院解决好,当事人可以根据这个证据,到法院举报,法院成立一个什么组织专门来听政你对错案的申诉,只要事实清楚,就可以罢免这个法官,这是一个很好的试探性的举措。

  网友说:如果要是最后被证明是超期羁押了,怎么办?也就只能申请赔偿?就算你有罪。

  江晓阳说: 有罪那超期羁押就被吸收了。还有一个就是说你的超期羁押超过你的徒刑期限,比如判了一年,关了五年,最后判有期徒刑就是一年,应该要求国家赔偿。

  网友说:对于一个公众人物这种做法是不是起了杀鸡吓猴的作用?刘晓庆抓起来的时候,如果她只是漏了13万税,公司偷一千万税也不算大,有没有杀鸡吓猴的作用?

  江晓阳说:这个就不好判断了,因为是政府的行为或者司法行为,就不好判断了,因为刘晓庆是一个名人,是知名人士,她的案件客观上会不会起到这么一个作用,这个就不太好去评价了。

  

  网友说:是不是谁偷了税以后,公安局就可以先不管三七二十一,先关你一年再说,偷税是不是可以抓起来?

  江晓阳说:偷税要看你是不是构成犯罪了,构成犯罪公安机关才有管辖权,没有犯罪在税务机关管辖。

  9.将功赎罪从法律上来说是绝对不能够成立的,这是破坏一个法律的基本公正。不管是什么人,只要触犯了法律,当然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

  

  网友说:您说了名人了,像为中国影视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的公众人物,对她采取这样的措施是不是有点太无情了?

  江晓阳说:这个不能这样说,不管是什么人,只要触犯了法律,当然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他都应当为他的行为承担责任,应当是这样的,不能因为他是名人,就和老百姓不一样,不管在定有罪还是无罪。

  主持人说:您不认为有将功赎罪之说吗?前一段的一个报道,一个科学家把他的妻子杀了,人大代表都来保他,如果不杀这个人,这个人还为中国的纺织科学做出重要的贡献,您从法理上来讲,认为这个东西不能成立?

  江晓阳说:我认为法律上是绝对不能够成立的,从我们个人的情感上可以这样感受这个问题,但是从法律上来说是绝对不能够成立的,这是破坏一个法律的基本公正。

  主持人说:我觉得您这么说是不是简单化了一点?应该考虑,首先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把这个人杀死,法律的目的就是惩罚他,教育别人,是不是这也是一种惩罚?比如这个科学家,不把他判死刑,改一个死缓,让他出来继续为国家做贡献?

  江晓阳说:这个科学家是不是最当判死刑?通过法律审理应当判死刑立即执行的还是死缓,因为他是科学家,所以将不判死刑而判死缓,这个在法律上是绝对不能够成立的。

  

  网友说:这个东西能不能她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干什么? :有人会谈到要重新逮捕她,也有人说她可以去拍戏,但是要经过批准

  江晓阳说:她好像不太可能发生什么,在取保候审期间你不能离开北京。

  江晓阳说:我不是很清楚,是检查机关给他做的还是法院给她做的?假如是法院给她做的,一旦被检查机关提起公诉以后,一旦被法院受理,开庭,法院还对他的强制措施进行变更,也可以把他重新再决定逮捕。

  江晓阳说:逮捕就是看她的案件,按照逮捕的条件,她符不符合这个逮捕条件,如果不具备这个逮捕的条件,法院也不能够做出逮捕,只能是维持目前的取保候审的状态。

  主持人说:如果她在北京拍个片子有可能吗?

  江晓阳说:我觉得是可以的。

  江晓阳说:理论上按照法律的规定是这样的,开完庭以后,一个半月到两个半月的样子法院要做出判决,如果法院没改变目前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这个期间就是这么长的时间了。

  江晓阳说:如果是有罪就服刑了或者上诉了,如果判无罪,就该从事她自己的工作了,就是无罪的人了。

  网友说:咱们国家为什么不成立陪审团,如果要有个陪审团,对司法的公正是很有利的。

  江晓阳说:这就涉及到法系的问题了,中国一直使用的学习或者说仿效的都是欧洲大陆法系的体系,就是属于法官在这个审判过程当中居于主导地位,而不是英美法系。因为英美法系就是有罪无罪是由陪审团决定的,法官只能决定他的刑期,如果法官认为他有罪,陪审团认为他无罪也不行。从我个人的理解来说不成立陪审团表面上来看就是这个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不同,实质就在于国民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有相当大的差别,包括法官的都有相当大的差别。

  主持人说:刚才你说这个问题,咱们要人民陪审员,咱们的陪审员的作用是什么?

  江晓阳说: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的作用差不多。他执行的这个权力和法官的权力是一样的,参加庭审,然后发问,然后参加合议庭,投票表决,这个权力和法官的权力是一样的。

  主持人说:但是现在有吗?

  江晓阳说:有,在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当中也有。

  网友说:如果过了一个多月、两个月,刘晓庆的案子判了,是不是刘晓庆的事就告一段落了?

  江晓阳说:这是一审,如果她不服还可能上诉。

  主持人说:不管怎么样,她不可能用钱来买刑。

  江晓阳说:不能变成无罪,量刑的时候还要重新考虑,你是有罪的,要判的。

  

  网友说:因为刘晓庆是个名人,事情发生在北京,所以有这么多人关心她这个事,如果要是换一个老百姓,可能也就不行了,也就不会像刘晓庆这样取保候审了。

  江晓阳说:有可能。这个是完全有可能的。

  

  江晓阳说:大家很容易关注到刘晓庆,她的羁押期限已经到了,最高检的承诺能不能兑现,但是一个普通的老百姓大家都不知道。

  主持人说:当时刘晓庆进去以后,传说刘晓庆在监狱里头享受特殊待遇,比如说单间,卫生设施之类的这些东西,类似化妆用品什么的,总而言之,您认为在监狱里头,是所有的犯人都是一律平等的,还是对某些犯人可以采取一点特殊措施?

  江晓阳说:理论上,或者说法律上应该大家都是一样的对待,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当中,各个监所在不同的人,可能会在关照上有些不太同,待遇上有些不太同,这个情况也是存在的。

  主持人说:比如对未成年犯,比如对怀孕哺乳期的女犯,或者包括病人,总而言之有一些特殊的措施吧?

  江晓阳说:那些特殊情况是有的,但是不能因为你是名人会给你特殊,这个是不存在的。

  10. 中国可以从国外法律制度借鉴一些好的经验。如保释制度,证据制度。

  网友说:像中国这种大陆法系的国家可以不可以借鉴一些英美法系里这些好的或者有意义的东西。

  江晓阳说:这个是可以的,不光中国可以借鉴,现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间相互也在借鉴。

  主持人说:您认为已经借鉴了什么,还应该借鉴什么?

  江晓阳说: 96年的刑事诉讼法和旧刑事诉讼法相比,借鉴的东西肯定是有的。

  还可以再借鉴的,比如刚才说的保释制度,在国外,当然大陆法系、英美法系都有这个保释制度,在证据制度当中,证据制度方面有很多东西是可以借鉴的,,

  网友说:中国的法律不健全,法律的黑洞比较多,透明度也相对太低,特别是对老百姓而言,你对此有什么看法?

  江晓阳说:我认同。

  主持人说: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是不是老百姓都应该请个律师?

  江晓阳说:这个不光是单单的我们要完善司法制度,还是要完善整个中国政治和社会制度各方面都要进一步地完善和提高,你不能单一地来完善司法制度,或者由于法官审判制度不完善来完善法官审判制度,这个是不可能的,当你司法制度要得到提高,是表现在整体一个国家的政治社会制度的整体已经得到提高,才能表现到比如说司法制度的提高,审判制度的提高,

  江晓阳说:这个制度的提高就包括很多,取决于国民素质的提高,取决于经济制度的发展,比如说告知制度

  江晓阳说:在公安机关羁押期限规定拘留30天,你是属于什么情况我要拘留你30天,是不是应当告知给当事人,然后我现在已经拘留你两个月了,现在要延长两个月,延长一个半月,是不是应当告知给当事人,这些很具体的措施当中表现出来,当中都没有得到体现,这个当中的变化要随着社会经济制度的提高,像最近北京的公安机关有一个关于交通道路事故,如果在公布一个星期之内不给予处罚,这种很细节的东西,都是表现出国民素质和司法人员素质的提高以后你才能有这样的结果。

  主持人说:这个看来还是需要有一个不断的加强公众的法律意识的过程,特别是执法机关的法律意识,尊重公民相应这方面的权利。

  网友说:英美法系里是不是有一个判例原则,如果法律没有规定的,某一个法官这么判了,以后就依此类推,中国好像没有这个问题。

  江晓阳说:中国没有,这就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根本的区别。

  主持人说:您认为这个事情是否可以借鉴?比如我们还是以刘晓庆为例,因为像刘晓庆这样一个公众人物,一个公众人物因为她的偷税漏税被判,这个事情以前还没有过,如果她被判了以后,是不是也会成为一个判例?

  江晓阳说:这个东西可能如果我们采取的大陆法系,不能使用这个案例法,这是一个原则,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根本的区别点,一个原则。另外,从中国法官的素质上来看,我个人认为,也不能够适用,至少目前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是不能够适用这个判例法的,我个人认为,等于说很多的法院的很多判决是存在一些问题的,你要将存在问题的案件作为判例那就越来越乱。

  主持人说:回过头说一下河北的案子,您认为河北这个案子最后应该怎么了结?

  江晓阳说:河北的案子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应判无罪,应该是这样。

  主持人说:人去提请国家赔偿?

  江晓阳说:提请国家赔偿是他们的权利。

  

  主持人说:说到这里,就涉及到一个渎职罪的概念£无论是行政公务员也好,司法公务员,他什么样的才算渎职罪?能追究刑事责任,生活当中被判刑的人很少。

  江晓阳说:公务人员他的作为和不作为应当是有法律依据的,他违法作为和不作为的时候,给国民或者给当事人造成重大痛苦,我认为应当追究。

  网友说:你说的证据制度可以借鉴,怎么借鉴?

  江晓阳说:证据制度,我们国家现在大家都知道还没有证据法,比如像西方国家证据制度,比如说到这个刑事制度,公安机关收集了证据,在开庭前双方要进行交换,要和律师进行交换,确定下来,比如公安机关提取这一把刀,比如杀人凶器,要封存、提取,提取以后要封存,确认就是这把刀,由法院保管,开庭的时候就出示的证据就是这一把刀了。

  江晓阳说:像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特别在一些基层法院,他的证据都在检查机关,开庭的时候检查机关开个车子过来把那个东西拿到庭上,这就是当时的什么什么,像这个也就是我们讲到,刑事诉讼证据前的交换、确定,我认为这个东西应该在证据法当中应当固定下来,从节约成本来说也是一个很好的措施。等于说在确认犯罪,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不是应当负刑事责任,证明过程当中来看也是一个很好的措施。

  

  网友说:如果你做刘晓庆的律师,是她选择了你,还是你选择了她?你们为什么能建立这种合作关系?

  江晓阳说:应该是一个双向选择。比如刘晓庆认为觉得我可以承担她的辩护工作,我也觉得我可以承担刘晓庆的辩护工作,那双方等于说达成一致,这是一个委托关系,就可以成立了。这也是一个双向的问题。

  网友说:为了解决超期羁押的问题,现在最首先要解决什么,因为你要说立法,要修正法律,这可能时间比较长,立竿见影的,最省事的方法是什么?

  江晓阳说:这个目前确实很难想到一个比较好的方法,因为你没有立法,你的程序就很难说你是合法。你这个只能通过立法,至少目前最高法院要有一个司法解释。要出台一个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规定一个程序来解决问题,下一步由人大立法修改刑事诉讼法。

  网友说:任何一个人是不是当他触犯了法律的时候,应当是平等的对待,刘晓庆这个人既不会因为是名人受到特殊的打压,也不会因为是名人受到特殊的照顾?

  江晓阳说:应该是这样。

  主持人说:在中国的司法实践当中是不是也这么做到了?

  江晓阳说:还是有欠缺。

  主持人说:您把这个超期羁押的问题做一个总结,

  江晓阳说:超期羁押的问题我个人认为是中国刑事诉讼法当中可以说是一个毒瘤了,长期没有得到解决,根本原因是在我们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保障、认识没有到位,才导致了我们在立法上存在种种的缺陷,导致我们具体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当中有时候他不得不采取这样的一种措施来完成它的工作,这是从他的原因方面来说,根本原因是我们的上层的认识没有到位。

  江晓阳说:其次是属于法律制度当中的规定有缺陷,导致许多基层的工作人员对这个超期羁押是属于一种麻木不仁的认识。

  江晓阳说:关于刘晓庆这个案件这次取保候审,我个人认为应当说是和高检7月份出台清理超期羁押的规定有内在联系的,刘晓庆这个案件已经到了8月份,已经是到了羁押期限在侦查和审查的羁押期限已经到了,期限已经到了,如果不变更强制措施,就要变成超期羁押了,如果刘晓庆的案件一旦变成超期羁押,就证明最高检察院清理超期羁押的决定是虚假的。

  江晓阳说:所以说,这次就证明,刘晓庆的超期羁押的解决,证明有关司法机关对超期羁押的重视,认真的态度,认真的解决的态度比以前有了进步。但是这个超期羁押问题的根本解决,还是要取决于上层的认识,取决于法律制度的完善。目前这个方式我个人认为还是属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状态,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主持人说:您最后再从中外法律制度的比较说一下这个问题,国外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他为什么没有这个问题?

  江晓阳说:发达国家首先就是说,它在法律制度上是有一个保释制度,当一个人成为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他不太可能,绝大部分是不会进入到羁押的状态或者羁押阶段,我们国家一旦成为犯罪嫌疑人,可以说99%的人都被羁押,都会在侦查阶段马上进入羁押状态了,中国超期羁押的流行就是中国和国外制度上存在这个区别。

  江晓阳说:从理论上来说,人家对国民基本人权保障的理论基础就不一样,才会有不同的制度,才会有不同的结果。

  江晓阳说:某种意义上来讲,还是说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的尊重。 保障,就是对国民,就是对老百姓基本人权,犯罪嫌疑人是属于国民当中的一部分,他虽然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虽然是被告人,甚至虽然是罪犯,但是他的人权还是应当保障的。

  网友说:您认为咱们国家的证据制度还不完善吗?从刑事诉讼法来讲,似乎已经挺完善的了。

  江晓阳说:我个人认为差得远。比如说证人出不出庭的问题,我们现在检查机关拿一个证人证言,写了两三个字、十几个字到庭上一读就是证据,法官居然可以采信,这是证据制度当中的一个缺陷。

  

  网友说:您再说一下在法律面前如何做到绝对的人人平等,或者尽可能的人人平等?希望您实事求是地说一说。

  江晓阳说:在法律面前做到人人平等首先就是说,每个公民的选举权是平等的,这是根本的。如果要从意识上来说,国民都要比较高的法律意识了,如果从法律制度上来说,法律要保障公民的选举权的平等,保障公民选举权的真实性,基本上就可以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了,从根本上来保证。

  网友说: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是由公安机关定的,如果定错了,公安机关又不承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怎么保障?

  江晓阳说:我们现在就是说,如果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羁押,被审查起诉以后,没有被检察院起诉,或者说是没有被法院认定为有罪,公安机关当然承认错案责任了。

  江晓阳说:要通过国家赔偿诉讼得到解决。中院有个赔偿委员会,这个制度是有的。

  

  主持人说:非常感谢江律师的精彩发言,也感谢网友的参与。

  嘉宾简历

  一、姓名:江晓阳

  二、个人学历与工作单位:

  1988年 9月至1991年 7月 北京大学法律系 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1993年 9月至1996年 7月 北京大学法律系 宪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1999年 1月至今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00年获全国首届律师辨论大奖赛北京赛区最佳辩手奖,

  2001年获全国首届律师辨论大奖赛优秀辩手奖。

  三、在报刊上发表的具有代表性文章

  1、《论虹桥案中对被告赵祥忠的定罪程序》

  《法学前沿》 1999年·第3期

  2、《坦白从宽是诱供,抗拒从严是逼供》

  《 中国青年报 》 1999年6月24日

  3、《提高法官任职标准》 《中国青年报》1999年9月28日

  4、《论刑事被告人在庭审时人身不受拘束的权利》《北京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99年第2期

  5、《沉默权的终极价值 》《 南方周未 》 1999年10月8日

  6、《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走向"沉默权"》 《半月谈》1999年第21期11月10日

  7、《名誉权与言论自由同等重要》《中国妇女报》200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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