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我父母都是大学生,又不是不会写字,为什么他们的遗嘱落款只有他们的私章却没有他们的亲笔签名?要知道私章谁都可以盖,签名可是不能仿冒的呀!”昨天(9月26日)下午,广州市的杜女士对广州市东山区公证处给她父母的“遗嘱”所做的公证提出质疑:这份1987年立下的遗嘱上只有立遗嘱人的私章,没有签名。杜女士认为东山区公证处出具的这份公证有违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撤消公证,昨天该案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
惊现无签名打印遗嘱
现年51岁的杜女士称,今年4月初,她回家找东西,在柜子里意外地发现了一份《遗嘱书》和公证处出具的《证明书》。这份打印的《遗嘱书》上标明立遗嘱人是杜女士的父亲。
该遗嘱大意是:坐落在广州市东华西路永胜街的房屋我占1/5,现我已年老体弱,经征得妻子梁某某的同意,立此遗嘱,将来在我们夫妻去世后,上述房产指定由我的儿子杜强(化名)一人继承。如其他3个女儿因特殊原因无公房住时,应征得杜强的同意,方能居住。
但奇怪的是,立遗嘱人落款处没有签名,只盖有杜女士父母两人的私章,时间是1987年10月17日。同一天,广州市东山区公证处为这份遗嘱做了公证,并出具了《证明书》。
疑其不真质疑公证处
看到这份遗嘱和证明书,杜女士怎么也不相信她的父母真的会立下这样一份遗嘱,她的父亲就在立了这份遗嘱10天后去世了,当时她正在乡下插队,不在父亲身边,父亲去世的详情不清楚;母亲于2000年4月9日撒手而去。令她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如果父母在世时真的立有这份遗嘱,为什么她从未听她的母亲和其他家人说起过?尤其是她的母亲,怎么会对这件事守口如瓶13年呢?
杜女士在怀疑这份遗嘱的真实性的同时,还认为东山区公证处所做的公证有违法律,因为《继承法》规定公证的遗嘱要由立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但她父母的这份遗嘱书并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东山区公证处就对它进行了公证,是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行为,应予撤消。
今年4月8日,杜女士向东山区公证处申请撤消该公证,但因申请人在前年4月就知道了公证,却到今年4月才提出,因此她的申请未获受理。
两上法庭状告公证处
然后,杜女士向东山区法院递交了诉状,请求法院撤销东山区公证处就其父母的遗嘱所作出的《证明书》。
东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东山区公证处在1987年10月17日作出的该证明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前的公证行为,当时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对公证行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驳回了杜女士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杜女士不服,向广州中院提出上诉,认为《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法》对其颁布实施前的公证行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而且东山区公证处的复议行为是在《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后所为,复议认定的事实与实际不符,有违法律规定。因此杜女士上诉要求撤消一审判决和该证明书。
此案将择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