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滩记者鞠靖/南京报道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惨祸的发生?
有人说,由于长江路邓府巷拆迁时间紧迫,有关方面采取了强制拆迁的措施,并且有黑恶势力介入,导致了被拆迁居民和拆迁办之间的矛盾激化。他们把强制拆迁和黑恶势力看成罪魁祸首。
但这些都在面上。追究更深层的原因,我们不得不旧话重提,还得把它归结为现行一些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给一些滥用职权者以可乘之机。
拆迁补偿,刻舟求剑
令翁彪一家始终不愿搬迁的主要原因,是他们从玄武区拆迁办得到的拆迁补偿和自己的预期有比较大的差距。
接受记者采访的翁彪家属和邻居都说,拆迁办给的拆迁补偿是按照每平方米3300多元的价格来测算的。这个数字也得到了拆迁办工作人员的证实。
但事实是,位于新街口市中心的长江路邓府巷是南京市的一类地段,新商品房的价格在每平方米7000元以上,即使是房型陈旧的二手房,其价格也不会低于每平方米5000元。更重要的是,由于长江路面临改造,二手房资源正在逐渐减少,其价格还在迅速上涨之中。
拆迁补偿价格和实际价格之间存在巨大差距,这在南京并非仅见。
位于南京市下关区宝善地块的张家圩小区地段比邓府巷差,这里的二手房价格平均为4000元/m2,但在最近的拆迁中,其拆迁评估价格只有2000元/m2,在地段不变的情况下,被拆迁人用补偿款只能买到原来一半面积的房子,这同样令张家圩小区的居民十分不满。
至于南京市“区位补偿单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定期公布”这一条规定,在具体执行中也大打折扣。知情人士透露,南京市现在实行的区位补偿单价还是1998年公布的价格,有关部门根本没有很好履行“定期公布”的职责。
熟悉南京房地产市场的人士说,近两年来,南京的平均房价每平方米涨幅超过千元,可按照目前执行的补偿标准,一些拆迁户反映,补偿款只能购回原条件的住房三分之二的面积。
荒唐的“拆迁管理办法”
但是,对于被拆迁的居民来说,他们的不满是没有用的,因为拆迁办公布的拆迁评估价格完全符合《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
2001年颁布的这个办法又被人们称为市政府203号令。
这个办法第28条规定:“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下同)和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由区位补偿单价和房屋重置单价两部分组成。区位补偿单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定期公布。”
第31条规定:“除拆迁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外,拆迁评估应当由拆迁人委托,并在评估委托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完成。拆迁人应当将评估结果告知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评估结果之日起的5日内委托评估一次,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依照评估结果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按照这个办法,拆迁办显然在对评估价格的确定方面更有主动权。
全国知名的法律专家、北京智晟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智晟认为,上述关于由拆迁人委托评估的规定“非常荒唐”。他认为,这不仅仅体现在对《立法法》及《条例》的明显违反,更荒唐的是,它将解决纠纷的权力交给了纠纷双方中的一方。
法律“规定”你无家可归?
更让翁彪们无计可施的是,哪怕他们有再充足的理由和拆迁办进行提高拆迁补偿标准的谈判,也无法避免被“强制拆迁”的命运。拆迁办实行“强制拆迁”得到了《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支持。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裁决已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21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或者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这两条规定面前,被拆迁居民对自己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完全被泯灭了,你再有理,也是先拆了再说。
高智晟分析说,这些规定表明,无论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提供的房屋或者支付的补偿是否令被拆迁人满意、是否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只要按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裁决”对被拆迁人提供了房屋和补偿,就可以“依法”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即使经过法院审判后,结果表明该“裁决”是错误的,但那时,“强制拆迁”也早已结束。
如果被拆迁人不通过行政裁决,而是对拆迁人提起民事诉讼,两审结束时,他的房屋也同样早已被“强制拆迁”。因此,无论是行政诉讼程序,还是民事诉讼程序,对于被拆迁人而言都是形同虚设,等于没有任何救济手段。
强制拆迁是否合法
据高智晟介绍,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我国《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拆迁当事人双方均属独立的民事主体,各自的法律地位平等。拆迁与否及拆迁协议的订立纯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订立过程。那些关于拆迁纠纷须经行政裁决及强制执行的规定除了严重违反《宪法》和《立法法》外,更直接形成了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这些基本法律的冲突,本应是无效的行政法规。
遍查中国现有基本法律,均无为了城市改造及房地产开发之需就可以强制拆毁公民合法拥有房屋的规定。如果不是涉及国防、外交等重大的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任何组织及个人都无权以任何理由及程序强拆公民合法拥有的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6条对强迫交易属犯罪之举的法律界定是非常清楚的,构成此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买卖与否、买卖时间、价款、买受及卖予对象这些交易的确立因素都是被强迫接受的。强制拆迁关系中,以行政强制力迫使房屋所有权人将自己的财产以其不能接受的时间、价款卖给开发商,是赤裸裸的强迫交易;更有甚者,强行闯入私宅,将所有权人的财产弃于街市或安置于其不同意或不知情的它处,致使有的被强拆人只能在城市中流浪、蜗居。”高智晟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组副组长、法学博士蔡定剑认为,宪法保护公民的财产,包括住房,可是房子说拆就拆,这不是宪法没有规定,而是没有宪法审查制度。
按照《立法法》第90条规定,对严重违反《宪法》和其他国家法律的地方规章、政策,可以由相关权益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对其进行违宪审查的建议。
8月10日,拆迁中的南京市下关区张家圩全体居民已经联名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进行违宪审查。
他们并不孤单。在此之前的7月14日,由遇到相同问题的杭州机械工业学校退休教师刘进成发起,金奎喜律师等116人联名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杭州市的“拆迁条例”进行违宪审查的建议的挂号信寄往首都。7月20日,刘进成收到邮局回执: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收到他们的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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