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日本部分政府官员和媒体纷纷宣称,日本应当打捞被击沉在中国东海的不明国籍船只,并希望中国政府给予支持。此间分析家指出,日本在中国专属经济区内打捞沉没船只法理依据不足,日方必须在与中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研讨打捞沉船的可能性,任何草率的言行都只会使问题复杂化。 去年12月22日,日本海上保安厅出动大批舰艇和飞机在东海海域击沉了一艘排水量在100吨左右的不明国籍船只。虽然中日两国在东海海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界线尚未划定,但是发生交火和沉船事件的地点在双方主张重叠海域之外的中方一侧。日本方面也承认,海上保安厅在中国专属经济区内击沉了该船只。 有关专家早就指出,日本在东海海域贸然动武,缺乏法理依据。首先根据《联合国海洋法》第58条,任何船只都可以在不损害日本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的情况下,“无害通过”日本的专属经济区。日方至今没有充足证据证明该不明船只从事了损害日本和平与安全的活动。其次,日本海上保安厅明知该船上没有捕渔用具,却以“该船在形体上与1999年出现在领海内的可疑船相近”,以违反《渔业法》为由要求临检,牵强之极。第三,日海上保安厅首先对该船进行恐吓射击,并导致该船甲板起火,依据的是《海上保安厅法》,但《海上保安厅法》却从未允许保安厅舰只可在经济区内开火。等等。 日本要求打捞沉没在中国专属经济区内的该船只,同样缺乏充足法理依据。日本要求打捞的理由是继续调查该不明船只的“可疑点”,但是,日本当初追逐并击沉该船只本就违犯了国际法和国内有关法律,该受调查的似乎应该是日本海上保安厅,而非被无故击沉的该船只。其次,海上保安厅某官员曾透露,打捞沉船的重要意义是从该船上找到走私毒品、武器及绑架日本人的犯罪线索。这句话解读起来,意思是日本首先咬定该船存在犯罪行为而予以击沉,其犯罪证据却要等沉船捞起来再说。先定罪再找证据,如此法制尚属罕见。 由于该船只沉没在中国专属经济区内,日本打捞沉船必须充分考虑到中国的有关权益和严重关切。《联合国海洋法》第56条规定,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以及对下列事项的管辖权: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日方如对沉船进行调查和打捞,难以保证不破坏该海域的自然和环境状态,势必影响中国在该地区的专有经济、环境和资源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因此,关于沉船事件日方理应充分尊重中国的权益和关切,与中方真诚磋商,寻找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而不应采取任何激化或使局势复杂化的言行。 今年是中日邦交正常化30周年。三十年来的风风雨雨,有坦途,也有挫折。但双方都认识到,中日两国和平相处,有利于两国自身的利益,也有利于亚洲乃至世界的和平与繁荣。相信有识之士都会自问:打捞沉船和中日友好大局究竟孰轻孰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