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讯 近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湘潭市国土局长郑朝明贪污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贪污罪判处郑朝明有期徒刑7年;依法予以没收郑朝明受贿所得赃款8.05万元上缴国库;郑朝明贪污公款2.9万元,被判退还原单位。 法院审理查明:1992年下半年,湘潭市征地拆迁事务所筹建综合楼和宿舍楼,名义上系湘潭县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建,实际上系郑朝明的朋友刘某与冯某承包,后因刘与冯产生矛盾,刘某退出了合伙承包。1993年10月,刘某从冯某处领取工程业务费17万元。为感谢郑朝明的“关照”,1993年至1995年期间,刘某以红包、感谢费、慰问金、旅游资助费等为名送给郑朝明5.05万元。此外,郑朝明还收受冯某、谭某贿赂共计3万元。 1993年5月,郑朝明随某代表团赴香港、泰国、新加坡、澳门等地考察。回来后,他将出境期间替他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从旅行社多开发票在本单位予以报销,后又以出境期间替他人支付了各种费用为名,要求其下属单位某公司负责人刘某“解决费用”,刘从公司套出现金2万元交给了郑。1996年初,郑朝明将其任市征地拆迁事务所所长期间公款私存的利息24384元取出,于当年春节期间以拜年送礼的形式用掉1.53万元,并将剩余的9000余元占为己有。 法院还查明,郑朝明任局长期间超越职权,擅自将下属单位土地综合开发公司的100万元借给他人,存在滥用职权事实。 (作者:谭中文)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