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锦洪又一次站在法院门口。 刘继明 摄 |
本报讯(记者 李朝涛)历经7年的“中国民告官第一案”——陈锦洪状告佛山市经委行政侵权并请求行政赔偿1.7亿元一案又起波澜。2002年1月26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此案后作出一审宣判,撤销被告佛山市经委免除陈锦洪佛山市兴业集团公司正、副总经理职务的两个通知,但是对其要求1.7亿元的行政索赔不予受理(详见本报2002年1月27日报道)。判后,双方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昨日广东高院二审审理此案。 1986年,佛山工人陈锦洪出资20万元开办了兴业装饰公司,挂靠在佛山市经委名下,公司定期支付挂靠费用。1987年10月,兴业装饰公司投入自有资金98万元,组建佛山市兴业(国际)电梯冷气工程公司。1988年又投入资金150万元,组建佛山市兴业集团公司。至1993年4月,佛山市兴业装饰公司发展为拥有6200多万元固定资产的集团企业。 1994年5月3日,佛山市经委先后作出通知,免除陈兴业(集团)公司总经理职务、兴业装饰公司、兴业(国际)电梯冷气工程公司经理职务,并变更了3家兴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996年4月15日,陈锦洪提起行政侵权赔偿之诉,由此开始长达6年的诉讼之途。因这起“民告官”案索赔标的额达数千万元之巨,列国内之首,被称为“中国民告官第一案”。 历经几次诉讼后,去年6月24日,佛山中院开庭重审此案。陈锦洪当庭索赔各项损失1.7亿元人民币。佛山中院经审理后于去年11月20日作出判决,撤消佛山市经委免除陈锦洪职务及接管兴业公司的行为,但对其行政赔偿要求不予受理。 □庭审焦点 挂靠的企业姓“公”还是姓“私” 昨日庭审中,双方兴业集团公司是集体企业、还是私营企业进行激烈的辩论。 佛山经委上诉提出,兴业公司是集体企业,其前后的两个“通知”、免除陈职务的行为都是依法履行其职务,并无不当,且因兴业集团公司是“挂靠”的集体企业,陈的职务一直都由经委任命,如对免职通知不服,只能适用劳动法,先经过劳动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因此佛山中院以行政诉讼受理并判决,显属不当,要求法院撤消一审判决。 而陈锦洪对一审判决也不服,坚持兴业集团公司是私营企业,而佛山中院虽然判决撤销了经委的两个任免通知,但依据的是《中国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因此他要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改判;另外,佛山中院没有支持其索赔要求,也不恰当。 此案将择日宣判。 |